“4名兒童被埋”初步認定為刑事案件,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被重視


“4名兒童被埋”初步認定為刑事案件,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被重視


原陽縣委宣傳部4月19日凌晨在原陽縣政府官網發佈通報:


4月18日17點30分至22點40分,在原陽縣盛和府小區堆放的土方中陸續發現4名5至11歲兒童屍體,均系與該小區相鄰的原陽縣原興辦事處溫莊村人。經初步判斷,可能因土方壓埋窒息死亡,具體原因需要進一步調查。

事發後,市縣兩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迅速組成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據此前官方披露,事故工地建設的盛和府項目並未取得施工許可資質,項目法人代表吳某等7人已被控制。


河南原陽悲劇,調查尚在進行,究竟是意外還是犯罪,目前並不明朗。4名兒童是如何進入工地的事實最為關鍵,也最為公眾關心。


據媒體報道,工地上準備建小區,還在打地基,而溫莊村與事發工地僅隔著圍欄。圍欄有多個豁口,且圍欄底部與地面有縫隙,寬處連成人都可以鑽進。埋4名兒童的大坑約6米深,呈不規則形狀,底部還有一個圓形小坑。


從上述信息不難看出,對於缺乏危險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兒童來說,這是一個蘊含巨大危險的場所。不讓未成年人進入這樣一個場所,避免其陷入危險境地,是工地施工方的職責。


所以,哪怕4名孩子是主動進入工地而非受人強迫,沒人阻止本身也暴露工地監管的稀鬆,坐實施工方重大事故責任,其中不排除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名兒童被埋”初步認定為刑事案件,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被重視


一直以來,大眾對於建設工程領域法律問題的關注點多集中於民商事領域,但長久以來各地建設工程領域頻頻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讓我們不得不注意到建設工程領域同樣也是刑事犯罪的高發地。


重大責任事故罪就是該領域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


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具體瞭解一下重大責任安全罪這個罪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系朝東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朝東鑫旺公司與金盞鄉農工商公司簽訂了改造場地、物流園區項目的租賃協議。


2012年6月,朝東鑫旺公司與任某國、蔣某君簽訂了《簡裝合同》,約定朝東鑫旺公司將一個老舊禮堂發包給任某國、蔣某君進行簡單裝修翻新施工。但田某並未審核任某國、蔣某君的相關施工資質,也未向金盞鄉農工商公司報送相關施工方案。


在未辦理任何施工許可手續、未進行專業設計、未滿足安全開工條件的情況下,任某國、蔣某君組織人員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於2012年7月11日,造成該禮堂樓房倒塌,致使張某、垢某東、垢某海死亡,多人受傷。


經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定認為,該禮堂1層梯形鋼屋架原設計做法不合理,在對2層樓面進行改造時,在樓板上澆築混凝土面層後,增加了樓面荷載,致使1層鋼屋架約1/6杆件應力大於極限強度,此為導致工程倒塌的根本原因。


經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認為,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有:禮堂1層鋼屋架結構原設計不合理;房屋裝修時未進行專業設計,未能及時發現原結構缺陷,施工時在樓板上澆築混凝土面層,增加了樓面荷載,導致1層部分鋼屋架的應力值大於《鋼結構設計規範》所規定的限值要求。


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有:朝東鑫旺公司違規組織裝修施工;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等。田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田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告人田某於2016年7月27日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4名兒童被埋”初步認定為刑事案件,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被重視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211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3刑終49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後上訴人田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審查庭提出申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京03刑申3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裁判理由

一、田某是否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適格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本案中田某作為北京朝東鑫旺鋼材銷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此次裝修改造工程負有安全、管理、決策等職責。


《簡裝合同》中關於安全責任承擔的約定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不能因此規避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上訴人田某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適格主體。故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採納。


二、本案是否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重大責任事故罪要求行為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在認定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時候,強調的是行為與業務活動的關聯性。


因此,生產、作業是一個行為性質的決定性因素,只要是因為生產、作業的需要而實施的行為,就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所規定的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並不以行為人人為設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為界定標準。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屬於不當限縮了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合理範圍,故本院均不予採納。


三、上訴人田某是否具有過失,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過失犯罪,該罪的因果關係具有不作為性,犯罪結果的出現,是由於行為人違反了有關規定的作為義務。


同時,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因果關係往往還具有多因一果性,在介入型複雜因果關係即前一行為人的違章行為造成某種危險狀態,此後又介入另一人的違章行為,引起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場合下,應當說,上述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的共同原因,對於損害結果應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田某違反了生產、作業中的安全管理規定,實質違反了業務上的特殊注意義務。


並且,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上訴人田某生未對直接作業人員進行有效監督,也未盡到為預防事故發生而應做好相關人員安排等管理義務,結合上訴人田某的年齡、智力、認識水平、工作經歷等情況,可以認定田某主觀上存在管理、監督過失,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相關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採納。


“4名兒童被埋”初步認定為刑事案件,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被重視


案例註解

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上述主體不因合同中安全責任分擔的約定條款規避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這就要求項目工程的各方參與主體,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員、監理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施工人員等,均應提高安全意識,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明確並正確履行好自身的安全管理職責、義務,做到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崗位和環節中,上下銜接、互相制約。


2、重大責任事故罪是過失犯罪,該罪的因果關係具有不作為性,犯罪結果的出現,是由於行為人違反了有關規定的作為義務,如監督過失、管理過失。多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發生時,對於損害結果應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這種共擔風險的處罰原則,更加要求參與項目工程的各方主體格外重視內部安全管理規範制度,在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章制度的指引下,將安全準則和崗前培訓落到實處,從而提高各人員安全施工的風險意識,有效規避重大責任事故。


後 記


備受關注的“河南新鄉原陽土方中發現4具兒童遺體”一事也有了新進展。4月22日,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一名遇難兒童的家屬稱21日下午,4名兒童已經在當地陵園下葬。針對賠償等事宜已達成協議。


有網友評論,“家屬最終還是妥協了”,“人命關天,豈能一賠了之”……在此,小編想要提醒並呼籲大家,理性關注熱點,切勿主觀臆斷。


民事賠償終了並不能代表任何一方息事寧人掩蓋事實的立場,至於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目前調查組還在進一步偵查中,事實證據都需要時間去搜集,希望廣大網友正確行使公民監督權,這也是對遇難家屬的基本尊重。


來源丨紅星新聞 央視新聞 建緯律師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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