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無權要求村務公開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接受村民的監督;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佈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也就是說,村務公開制度是保障村民對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事項的知情權,只有村民才有權請求相關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履行村務公開監督法定職責。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無權要求村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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