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合規全國大檢查啟動,平臺具體該怎麼做?附6大實操建議

上週,根據上海各區金融辦印發《關於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自查的通知》(以下簡稱《自查通知》)及四份附件的要求,各家平臺紛紛投入自查報告的準備工作,爭取趕在9月30日前交出一份漂亮的“答卷”。恍惚間,筆者又像回到了今年1月那籌劃平臺備案《法律意見書》的火熱時刻……

很多平臺在問筆者:怎麼寫好這份自查報告?我看關鍵並不在於怎麼寫,而是在於怎麼做。只要平臺各項合規工作都落實到位,出來的報告自然就“漂亮”了。下面,筆者就談談自己學習《自查通知》及其附件的一點體會,重點圍繞36方面108條自查項目進行展開。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項目號1、2)

網貸平臺整改至今,如果還存在自融情形,就只能令人仰天長嘆了,所以這個問題不再展開。需要研究的是其中“關聯方”概念的認定,這曾是上半年出具《法律意見書》時各方關注的問題之一,在“平臺擔保”“違規放貸”等業務紅線的認定中均有涉及。

對於關聯方的認定有不同的參照標準,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稅法、上市公司等,其間略有差別。根據108條的要求,筆者認為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的規定比較符合金融辦的要求,具體表現為:

1、核心關聯方:①持股(表決權)5%以上的股東(包括VIE控制方)及其近親屬②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③董監高及其近親屬;④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

2、其他關聯方:①持股(表決權)5%以下的股東;②網貸機構參股企業;③同一實際控制人參股的企業;④董監高控制的企業。

顯然,此次自查在嚴守底線的前提下,有條件地放寬了對於關聯方在平臺融資的要求,體現了監管層並非一味地“嚴”字當頭,不忘網貸平臺助力普惠金融發展的經營定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的實事求是態度,值得點贊。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資金(項目號3、4、5)

自查項目4是此次108條新增的內容,反映了監管層在前期整治過程發現的新問題,即一些平臺在上線存管系統後仍然陽奉陰違,在存管賬戶之外另設賬戶收付資金。

在實踐操作中,有的平臺未必是存心去間接歸集資金供平臺使用,但是出於方便開展業務的目的,還是喜歡用企業賬戶去進行一些資金收付的操作,應當予以重視立即整改,否則在會計事務所審計之下很快就會暴露問題,遭到此次合規檢查“一票否決”的嚴厲對待。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項目號6、7)

此處較之原先的168條變化較大,主要是一口氣刪除了原168條的13、14、15條,涉及“核心關聯方擔保”、“其他關聯方擔保”以及“反擔保”內容。

有的平臺來問:這是否意味著上述3條現在可以放開開展了?筆者認為:雖然在108條中已經刪除相關要求,但對於關聯方擔保及反擔保問題,涉及網貸平臺“信息中介”基本定位的原則問題,仍應謹慎觀望,目前不宜直接推翻168條相關內容的適用。

同時,有的平臺來問:自查項目7從字面上看只是禁止宣傳設立“風險準備金、備付金、質保款”等保障機制,並未明文禁止實際的設立行為,是否意味著現在可以放開設立了?包括有些評論分析文章也據此進行了推斷。

筆者建議平臺經營者不要在此類問題上咬文嚼字,目前還是謹慎從事為宜。縱觀2016年8月以來監管層在是否允許設立風險準備金問題上的幾次政策搖擺,可以看出最終還是傾向於強化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基本定位。同時,看一下自查項目6也可得知,同樣只是禁止承諾保本保息,難道就等同於“可以做但不可以說”?顯然是不可能的。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項目號8、9、10)

規定本身不復雜,出臺的原因卻值得思索。似乎很少有其他金融業務被禁止在線下進行項目宣傳,唯獨網貸享此“殊榮”。筆者分析,除了防止與傳統銀行業的線下理財業務發生惡性競爭等原因外,主要還是為了保障老年投資人的權益。

從以往來看,網貸的線下資金端業務主要對象是老年投資人。在一個全民互聯網的時代,不熟悉互聯網,更依賴於現場辦理理財業務的恐怕只有那些老年投資人了。

同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雖然沒有明說不準老年人參與網貸,但其中有幾條規定分析起來,顯然有這方面的意味。比如第十四條關於投資人條件的規定:“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有過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經歷並不難,但熟悉互聯網可能是對老年人來說是個“門檻”。

順便說一句,禁止線下物理場所進行項目宣傳是2016年8月以來的一貫規定,但筆者去年就常在上海的地鐵站和寫字樓廣告屏上看到“口袋理財”等平臺的廣告,想來是打了“宣傳平臺品牌”而不是“宣傳融資項目”的擦邊球。此次108條對此有所強化,相關描述修改為禁止“所有宣傳行為”,提請平臺注意再打擦邊球的風險。

五、違規發放貸款(項目號11)

內容168條規定相同,只是條目進行了合併。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項目號12、13)

無論是168條還是108條,都允許定期產品在產品名稱中標明持滿一定時間方可轉讓、同時充分提示流動性風險並由出借人事先書面確認,也就是“鎖定期+債權轉讓”產品。不過,今年7月,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聯合浙江、安徽兩省互聯網金融聯合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提出:鑑於“鎖定期+債權轉讓”模式的計劃類產品存在理財產品特徵,易引發流動性風險。相關網貸平臺應立刻開展自查,對不合規產品應儘快下架,並對出借人做好解釋工作。

對此要求不少平臺反響強烈。筆者認為,上海互金協會的要求如果能與廣州互金協會的表述一樣,改為“自動債權轉讓”,應該更為妥帖。

是否具有“自動”一詞,反映了平臺的不同操作程序,也對應著出借人的不同體驗心態。“自動債權轉讓”功能本應是優化用戶體驗的技術支持,但不少此類產品合同中隱含“到期自動完成轉讓”的承諾,致使出借人認為到期可以按時自動將債權轉讓退出,而在實踐中,特別是當下行業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自動債權轉讓無法按約定完成轉讓的可能性飆升,確實不利於平臺合規性的改善。

不過也不必因噎廢食,完全禁止“鎖定期+債權轉讓”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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