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這家培訓機構被罰了10萬,只因廣告中使用"最佳"一詞

因為在公司網站使用10年前獲得的榮譽——“最佳助學讀物策劃機構”,江蘇春雨文化教育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雨教育”)面臨罰款10萬元的處罰。收到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後,春雨教育要求聽證。8月8日,舉行了聽證會。記者從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瞭解到,聽證結果還要經該局案審會審理。如果春雨教育對聽證會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江蘇這家培訓機構被罰了10萬,只因廣告中使用

記者旁聽了聽證會,並圍繞相關問題,在會後採訪了市場監管部門、法律專家。


自家網站上曬榮譽,算不算廣告?

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南路分局副局長馮龍斌介紹,接到舉報後,案件調查人員便到春雨教育網站取證,也調查詢問該公司有關人員。春雨教育在公司門戶網站使用“最佳”“最具影響力”等字樣,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春雨教育相關負責人直喊“冤”,的確曾在公司LOGO後標註過“最佳助學讀物策劃機構”,但這個惹事的“最佳”表述並非虛構,而是公司2007年獲得的行業榮譽。今年4月,接受市場監督部門調查後,公司立即將上述榮譽從網站撤除。

江蘇永潤律師事務所律師辛曉斌和趙鼎,作為春雨教育的代理人出席聽證會。辛曉斌提出:“春雨教育在官網展示真實榮譽,屬於法律不禁止的範疇。”他同樣拿出法律條文——《廣告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春雨教育網站的‘最佳助學讀物策劃機構’未指向商品或服務,而是指向企業自身。因此,這一行為並不適用《廣告法》。”

春雨教育還強調,公司官網並非經營性網站,而是以介紹公司發展、新聞動態為主,因此這上面的“最佳”不是廣告。

馮龍斌表示反對:“春雨教育是經營單位,在公司網站宣傳所獲得的榮譽,擴大公司知名度,最終目的是增加經營額,所以適用《廣告法》。”

聽證會主持人、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制科駱軍告訴記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超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姜天波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上,“介紹”包括直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也包括對企業形象進行宣傳等的間接宣傳。對此,趙鼎回應說:“‘間接’的範圍太廣,擴大了《廣告法》的適用範圍。”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廣告協會法律委員會常委宋亞輝認為,《廣告法》對廣告媒體沒有限制,具體表述為“一定媒介或形式”,企業自辦網站屬於“一定媒介或形式”。在自辦網站上推銷商品或服務,應認定為廣告,但如果是自辦網站上的企業簡介類欄目,且沒有顯著的推銷內容,傾向於不認定為廣告。


絕對化用語,執法尺度如何把握?

有關絕對化用語的規定,並不是新《廣告法》的創新,1995年起實施的老《廣告法》已寫明: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新老《廣告法》的差別在於,新《廣告法》在“國家級”“最高級”和“最佳”這3個詞語上加了雙引號。

宋亞輝解釋,《廣告法》並沒有把絕對化用語一棒子打死,其立法意圖很明顯——如果原封不動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這3個詞,無疑構成違法。較具解釋空間的是“等”字,哪些詞語不屬於“等”呢?首先是有事實依據的客觀表述,如某地“第一高樓”;其次是藝術化的表達,如水果店老闆說“全宇宙他的蘋果最甜”,消費者聽了會一笑而過,不會當真;第三,其他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且不會引起消費者誤導的最高級表達。他認為,有關絕對化用語發佈廣告的問題,執法尺度較難把握。如果執法者、舉報人對“等”做擴張解釋,則與立法初衷相背離。

春雨教育還提出,“最佳助學讀物策劃機構”由中國圖書商報頒發,業內多家知名企業獲得這一榮譽。文化行業評比很多,如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的“江蘇最美書店”,北京出版創意產業園區出版平臺的“最受歡迎出版品牌獎”等。因此,絕對化用語在文化行業是一個普遍、特定的現象,即只是一種形容,並不會誤導消費者,希望執法者理解文化行業的特殊性。

“文化領域無疑同樣適用《廣告法》。”宋亞輝說,“至於‘最美書店’‘最受歡迎出版品牌獎’等評比,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權威依據或來源,其次要依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或誤導消費者這一標準來判斷相關表述的合法性。鑑於絕對化用語的多樣性,實踐中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評論:廣告宣傳是培訓機構招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環節,但是在相關工作中,一定要謹慎、規範使用廣告用語,熟悉相關法律法規,避免誤觸雷區而遭受損失。下面是蒐集的新廣告法中的禁用詞彙,供各位校長參考。


與“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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