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資質取消,到底取消了什麼?

環評資質取消,到底取消了什麼?

環評資質取消,到底取消了什麼

2018年最後一週,新修改的《環評法》取消了環評機構資質審批這項行政許可,今後具備技術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技術機構均可編制環評文件。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認為建設項目環評制度要取消了,有人認為環評機構的資質要取消了,還有人認為環評工程師要退場了,洪哥認為,這是對本次環評制度改革的誤解。

客觀說,環評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優化產業佈局、淘汰落後產能、從源頭預防治理汙染,甚至是環保觀念宣傳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環評機構、環評工程師是環評事業的中流砥柱,為環評制度的落實、為建設項目汙染預防貢獻了重要力量。但“紅頂中介”、資質出借也廣為詬病,一部分環評機構拿著資質證書蘿蔔章,到處出借資質賺錢,哪管環評報告泥沙俱下,被通報批評了,換個馬甲重頭再來,這些問題屢禁不止,唯有釜底抽薪方可斷其後路。

有關部門曾多次強調,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新修改的《環評法》在取消環評機構資質審批的同時,對建設項目環評各參與方卻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對於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環評單位。環評文件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環評工程師。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總之,環評資質行政審批的取消,取消的僅僅是國家對環評機構資質審批這一項行政許可事項,沒有取消現有環評機構的資格證書;也沒有取消環評工程師的職業資格,更不會取消環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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