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小知識

閒道人

交叉持股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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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是指公司之間相互持有對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繼而相互成為對方股東的情形。即A持有B的股份,B又直接或間接逆向持有A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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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是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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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初期,部分經濟特區的一些規範性文件對交叉持股持否定態度,

如1992年深圳市政府發佈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出現於部分個人研究之中,時間久遠已無法找到)明確規定持股10%以上的子公司即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此外如1992年《海南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1992年國家體改委發佈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都明確了類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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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公司法實施,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公司法並未禁止交叉持股,也未對交叉持股進行肯定。

由於1993年公司法適用全國,前述地方性規範文件理應廢止。隨後公司法歷經修訂,卻始終沒有提及此問題,直至現行2014年實施的《公司法》仍然如此,即法律層面對此並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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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其中第10條,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我們理解,證券公司及子公司條線是不允許交叉持股及平行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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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17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形。我們理解,期貨公司條線對交叉持股也是比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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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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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虛增資本。

兩個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會導致資本虛增,因為此時事實上只是同一資金在兩個公司之間來回流動,但每流動一次會導致兩個企業同時增加了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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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誘發內幕交易額關聯交易。

交叉持股造成兩個公司之間的關係更加密切,信息溝通更加及時與頻繁,這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可能造相互成為對方的“內部人”,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擴散範圍更加廣泛,由此可能誘發內幕交易。

4Pe投資中遇到交叉持股情形如何如理?

由於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就交叉持股形成不同的處理意見。有認為只要不存在虛假出資、符合資本充實原則、能夠符合股權清晰的要求應為可行;也有實踐者認為交叉持股必須清理,會里是有指導意見的。但根據現有IPO的案例、以及已上市公司重大重組案例來看,清理交叉持股的意見是主流。

本文為【法治客棧】原創,轉載請聯繫授權

編輯:Trista

圖片: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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