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啤酒未享受2元優惠 消費者起訴商家欺詐獲賠500元

買啤酒未享受2元優惠 消費者起訴商家欺詐獲賠500元

啤酒

張先生到超市購物時購買了促銷商品,在結賬時選擇了“微信掃碼購免排隊買單”電子支付進行結算。但是在結算後卻發現活動商品仍然是原價,張先生找到服務檯商家給出的解釋卻是微信掃碼購不享受店內優惠,若要享受優惠價需要到收銀臺結賬。協商無果後,張先生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賠償500元。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8年12月12日,張先生到超市購物,發現店內啤酒有優惠促銷活動,貨架上的促銷標籤顯示:“活動日期:2018年12月4日-12月17日,買立減,立減2元,某啤酒(330毫升*6)零售價:11.9元/組,減後價9.9元/組”。張先生覺得價格合適,遂將一組啤酒放在購物筐。張先生本想到櫃檯結賬,但一看“微信掃碼購免排隊買單”就選擇微信掃碼購付款。可是付完款還沒走出超市的大門,張先生髮現小票上啤酒的價格是11.9元而不是9.9元,並沒有享受優惠價。張先生就找到服務檯要求商家解釋。商家表示微信掃碼購不享受店內優惠,若要享受優惠價需要到收銀臺結賬。雙方協商未果,張先生無奈訴至法院認為超市的銷售行為涉嫌欺詐,要求按照賠償500元。

買啤酒未享受2元優惠 消費者起訴商家欺詐獲賠500元

消費者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2018年12月4日-12月17日,超市開展“買立減”活動,某啤酒(330毫升*6)零售價:11.9元/組,減後價9.9元/組。張先生選購涉案商品後,選擇微信掃碼購實際支付價款11.9元。超市雖然在微信掃碼購結賬區域附近以展示牌的方式告知微信掃碼購“不與其他活動同享”,但該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應當對“其他活動”的具體範圍作出明確解釋,現超市未作明確解釋,故該條款對當事人並無約束力。本案中,超市標註某啤酒(330毫升*6)減後價9.9元/組,但實際結算價為11.9元/組。庭審中,超市亦稱張先生購物後曾找到店方,但因張先生未提出明確要求,店方未答覆,且庭審中超市明確表示微信結賬無優惠。故本院認為超市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故超市賠償張先生500元。

法官提示:隨著支付方式、購物方式日趨多元,商家在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明確優惠的具體範圍、及時更新不同購物方式下的商品價格,對於不享受優惠的支付方式應當明示,不得以格式條款的形式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否則易構成價格欺詐。

作者:梁聯林 來源: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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