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雍正時期,“改土歸流”的勢在必行

前言:改土歸流的“土”是指元、明以來,在邊遠少數民族實行的土司制度。改“流”,即改成流官制,是由朝廷委任的地方官,管理轄區。

因廣大少數民族地方,生產力落後,各地發展不平衡,地理位置閉塞,遠離中央政府,加上交通不便,一些大姓發展成為,當地有影響力的氏族。有鑑於此,歷代都實行任命少數民族頭領為政府官員,代朝廷管理轄區的制度。唐、宋稱羈縻政策,元、明稱土司制度。到了順治入關,主要任務在於掃平大順軍即南明勢力,尚無暇顧及少數民族地區。直到康熙解決三藩之亂後,在元、明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土司制度。

土司分兩種,一種是任命少數民族頭領的子孫出任世襲的土知府、土知州,即土官,輔以佐貳官州同、縣丞。另一種任命少數民族頭領為土司,代朝廷管理轄區,包括宣撫司、安撫司、宣慰司等。中央政府委任的流官,或正職或副職,主要是起到監督以及牽制當地土司的作用。前者多為文職官員,受吏部管轄,後者多為武職官員,受兵部管轄。少數土司受理藩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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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職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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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土司

土司定期向中央納貢,所納貢物大多折成銀兩,如起初的貢馬,為12兩,後減至8兩。納糧最多的雲南車裡宣慰司,也才1084石。對於土司的懲處,一般較之流官輕。此外,還需要協助完成政府派給一些事務,如修建道路、設置驛站等。

如遇到土司因故更替的情況,中央政府也有著嚴格的規程,防止因此造成地區的不穩定。中央政府規定土司承襲:起初,需由所在省份督撫親自前往,驗明土司頂輩宗圖(族譜)、親供以及原印信,相當於做一次家庭關係普查。事畢,由督撫親自將普查材料交由戶部核准,核准後頒發載有:土司職銜、年月、頂輩等信息的號紙(土司身份的證明),土司承襲的流程才完成。後乾隆朝取消督撫親自赴部的規定,改由布政使驗明材料,包括臨近土司出具的印甘(即證明材料)、宗圖(族譜)以及原有號紙。

至於土司承襲者順序為:1、嫡子嫡孫,2、庶子庶孫,3、兄弟及族人。4、妻子或女婿家族傑出者。此外還規定承襲者未滿15歲,土司印信由土舍(土司屬官)或其母親代為保管。

如此,在偏遠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土司制度,開始對於穩定全國形勢有重要的意義。但康熙朝忙於平叛三藩、葛爾丹以及平臺,無暇顧及,中央政府基本上不插手轄區事務,等於有割據地方的性質。久而久之,土司勢力的不斷壯大,尾大不掉,反過來對於中央政府是一個巨大的威脅。有點類似漢代建國之初,分封的“諸侯國”,之後發生的“七國之亂”。具體表現為:

1、土司對本族人的殘酷統治。一些地區土司等級制度森嚴,土司自稱本爵,屬民必須稱“爵爺”,土司所到之處,屬民必須跪迎。土司可以任意奪取牲畜、子女。有記載說,貴州水西女土司,開懷暢飲後,以射人為樂,將百姓當作獵物(《明史 貴州土司》:遊獵舊酣,輒射人為戲)。逃避徭役、不尊土司的,可判做沒收家產,將家屬身份變成奴僕可以買賣,且犯人的族人要受到連帶,根據罪責的輕重,交納一筆數目不等的“玷刀錢”。嚴重的還處以剝皮、挖眼等酷刑,(《容美紀遊》:其刑法,重者徑斬,次宮刑,次斷一指......)可以說是掌握了百姓的生殺大權。至於民間訴訟,完全是賄賂多寡,斷輸贏。不僅如此,土司還會向勝訴一方索要謝恩錢,敗訴一方索要贖罪錢,旱澇保收,而訴訟雙方“雙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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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司借朝廷貢納的賦稅,橫徵暴斂。事實上,少數民族承擔的賦稅只佔極小一部分,更多是作為臣服於中央的象徵意義,但卻被土司當作斂財工具,隨意增加賦稅,採取“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的政策。以雲南沅土府為例,每年朝廷徵米100石,徵銀36兩。到了土司手中變成了徵米1212餘石,徵銀2348餘兩。徵米多出12倍,徵銀多出60倍。除此,土司還對百姓剝削以及奴役的名目繁多。規定:每逢節日,得送禮;土司紅白喜事,不僅送禮,還得到土司家中幫工。

3、可世襲下的土司,經過長時間統治,不僅有與中央對抗的實力,如貴州水西安氏、麗江木氏等大土司,管轄區域多的達到數百里,擁有幾萬,甚至十幾萬親兵,還擁有自己的一套行政、司法系統,加之熟知當地地形,依山構築防禦工事,儼然於割據一方的“土皇帝”。《徐霞客遊記》描述麗江一處關隘:出入者非奉木公命不得擅行,遠方來者止。

臨近的土司間,為爭奪地盤大打出手。如此經年累月,發展成了世仇,不利於地方穩定。發生在雍正二年(1724年),廣西西隆州土司王尚氏與貴州普安州土司阿九,因爭奪烏舍、壩黎等地,便是積累的土司政區邊界矛盾全面激化。告到官府,因涉及跨省,兩地官員相互推諉,兩年無果。天啟年間,四川永寧宣撫司發生叛亂,殺了當下巡撫以下各級官員20多人,還聯絡貴州宣慰司舉兵,接連攻下川、黔多個城池。總督朱燮元調集雲、貴、川等五省軍隊,才平息叛亂。

4、一些地方官借中央政府之規定流程,有意為難土司。如土司的承襲需要有州縣一級官員往上轉呈,故意扣住,藉以敲竹槓。州縣官員接受土司賄賂,若被上司發覺,便會倒打一耙,誣陷土司。等於無形之中,是製造區域內的不和諧,造成了犯罪的漢人,逃入土司控制範圍,需要州縣掏一筆銀子,才能將人帶走,藐視朝廷法令。此外,土司還煽動屬民,對漢人進行燒殺搶掠,作為報復,也加深了民族矛盾。

論雍正時期,“改土歸流”的勢在必行

鄂爾泰

如此,有識之士看到了土司制度的弊端,提出了處置土司具體操作細則:

  1. 罪行不嚴重的,減少土司管轄村落的數目;
  2. 罪行嚴重的,剝奪土司的身份,管轄區域併入州縣管理;
  3. 條件不允許改土歸流的,將土司管轄的區域劃分為若干區域,由土司族人分別管理;

地方上的督撫也同樣看到土司對於本轄區的巨大威脅,廣西提督韓良輔、貴州巡撫石禮哈分別上疏雍正,改土歸流是否可行。雍正念及登基不久,自己位置並未牢固,否定了兩人的提案,穩定為主,批示:將八萬古州生苗俱令歸城之說,斷乎不可.......豈宜銳意輕舉妄動。

任命鄂爾泰為雲南巡撫,統管雲貴政務,進一步深入一線調研,再詳細瞭解一些土司的現狀。在雍正四年,計劃在貴陽府長寨,建造兵營,受到當地土舍的反對,搬運大石堵住路口,不讓軍隊進駐,更令人髮指的是,當地土司竟然焚燬軍隊營房,公然對抗,從而發生了對當地土司的戰爭。經此一役,鄂爾泰深感當地土司深諳陣法,且戰鬥力極強,平叛頗費功夫,假以時日,更不可小覷。於是,正式上疏雍正,提出改土歸流建議,疏中說:雲貴邊患.....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歸流並給出了具體方針:計擒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為上,勒獻次之。拉開了雍正改土歸流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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