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因新生兒缺陷出生,引發的產前檢查醫院責任範圍的爭議

【摘要】原告杜某某因懷孕在被告處按其要求定期進行孕檢,期間被告未告知胎兒有任何異常。原告杜某某在被告處順產一女孩,後經x市婦幼保健院診斷為3q-缺失綜合徵。2020年1月1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x縣x人民醫院在為患者杜某某提供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該過錯使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產前發現胎兒畸形的機會,與最終患兒缺陷出生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為25%,賠償各項經濟損失41746.88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賠償責任,產前檢查,染色體疾病,缺陷出生

醫療糾紛:因新生兒缺陷出生,引發的產前檢查醫院責任範圍的爭議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2018年4月份,原告杜某某因懷孕在被告處按其要求定期進行孕檢,期間被告未告知胎兒有任何異常。2018年10月24日原告杜某某在被告處順產一女孩邵某某,後經x市婦幼保健院診斷,邵某某患有房間隔缺損、肺動脈高壓、13q-缺失綜合徵(13號染色體長臂部分缺失)、先天性椎體發育畸形,身體多處器官存在嚴重缺陷。

原告認為,在孕檢期間未被告知胎兒有任何異常,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優生優育選擇權,導致身體存在缺陷孩子的出生,原告將終生撫養孩子,承擔孩子後期大量的醫療康復費用,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起訴。

二.醫院意見

醫院對孕婦的整個產前檢查、篩查過程符合診療規範、常規,不存在過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原告因妊娠來醫院行多次產前檢查,醫生根據產前檢查規範對其實施檢查,及時就檢查項目的結果向孕婦進行了告知,2018年10月24日,原告在醫院順產一女嬰。

2018年10月25日新生兒科醫生在對女嬰進行常規查房時,聽診發現該患兒心臟有雜音、行心臟彩超檢查,結論動脈導管未閉;後患兒前往x市婦幼保健院檢查,診斷為房間隔缺損、肺動脈高壓、13q-缺失綜合徵、先天性椎體發育畸形等,以上先天性、遺傳性疾病與醫院產前檢查無任何因果關係,與自身因素有關。

根據原告提供的信息,不屬於產前診斷的範圍,患兒13q-缺失綜合徵,需要行羊水穿刺或者是臍帶血穿刺、染色體檢查才能發現,患兒的疾病不屬於漏檢導致,與醫院無任何因果關係。患兒的房間隔缺損、肺動脈高壓、先天性椎體發育畸形等是患兒13q-缺失綜合徵疾病進展導致的,亦與醫院無因果關係。

系統產前超聲檢查III級的適應症,尤其適合衛生部文件精神規定的六大嚴重畸形和其他異常,而該孕婦在被告處進行II級胎兒超聲篩查時,未發現上述異常,沒有必須向該孕婦建議進行III級檢查的指徵。

原告最後一次的彩超檢查是2018年10月19日,該份B超檢查顯示胎兒雙頂徑是8.5CM,而原告入院待產是2018.10.24,該時間點已經到了孕晚期,這個時候被告方所作的檢查應當是在二級篩查範圍內的,且胎兒雙頂徑僅比正常值範圍(8.6cm-10.1cm)低0.1cm,未達到低於一般情況第10百分位數,不能就此推斷胎兒發育遲緩。

13q-缺失綜合徵是被告方受其資質的限制、診斷困難,沒有診斷出13q-缺失屬於沒有過錯,在鑑定意見中有記載,且在患兒出生後第6次到x市婦幼保健院就診時才確診13q-缺失綜合徵,被告在2018年10月5日檢查後建議其到上級醫院檢查,不知原告去否,原告未在被告處作一週的定期產檢,10月19日來院複查臨產入院。

被告屬於二級甲等醫院,以告知超聲檢查的範圍,原告未行孕期系統性相關檢查,不屬於醫院告知不到位;該鑑定書以晚期彩超檢查未告知去上級醫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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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意見

杜某某於2018-02-25至x醫院行超聲檢查,見宮內探及孕囊回聲,囊內見卵黃囊,提示宮內早孕,其孕周與受孕時間基本吻合,後於04-17至x縣x人民醫院進行產前檢查並建立孕期健康檢查檔案,血清學產前篩查結果提示低風險,中期妊娠超聲檢查指標(雙頂徑、股骨長)基本符合孕周。

晚期妊娠超聲檢查指標較正常值偏低,且隨著孕周增加各項指標差距較大,與其孕周不符,提示存在胎兒宮內發育遲緩或異常可能,雖不能據此診斷胎兒畸形或終止妊娠,但醫方對此情況未引起高度重視,未告知患者該可疑情況並建議其至有資質、有條件醫療機構進行產前諮詢或產前診斷,醫方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產前超聲檢查指南》規定,應在孕婦妊娠18-24週期間對胎兒主要解剖結構進行系統產前超聲篩查,醫方於孕婦5+個月(2018-06-29)僅行II級篩查是不能滿足臨床需要,主要對胎兒大小及嚴重致死性畸形進行初步篩查,所行超聲檢查未達系統產前超聲檢查(III級)範圍,未明確告知患者本院超聲檢查的層次是不能進行III級產科超聲篩查的,使患者喪失了行進一步胎兒主要解剖結構系統篩查的機會,醫方存在過錯,

13q--缺失綜合徵,屬於罕見染色體病,其表現型多變,所致結構畸形、發育遲緩、智力落後、腫瘤發生因缺失片段範圍而異。本例患兒所患先天性心臟病、先天椎體發育不良等多發畸形考慮與其13q-缺失綜合徵有關。患兒卵圓孔型房間隔缺損、椎體發育異常等,不屬於嚴重致死性畸形,加之醫方為二級醫院,其B超醫師技術水平有限,經產前超聲檢查診斷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

x縣x人民醫院在為患者杜某某提供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該過錯使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產前發現胎兒畸形的機會,與最終患兒缺陷出生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擬定過錯參與度為20%-30%。

四.法院判決

2020年1月15日法院判決,被告x縣x人民醫院賠償原告杜某某各項經濟損失25746.88元;鑑定費10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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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對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未行及時有效處理,導致新生兒死亡。2.醫療糾紛:羊水栓塞行剖宮產過程中有過錯,對母嬰損害後果需擔責。3.最高人民法院醫療案例01號:孕婦產前檢查醫療風險。4.醫療糾紛:對新生兒皮膚黃染未予規範診治,因高膽紅素血癥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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