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了、犯錯了,可以扣工資嗎?

員工遲到了、犯錯了,可以扣工資嗎?

問題

有人諮詢:員工遲到了、工作犯錯了,用人單位可以扣工資嗎?

這個諮詢可以總結為兩個問題:

一是員工遲到了,可以扣工資嗎?

二是員工工作犯錯了,可以扣工資嗎?

通過以上兩個問題,還可以引申出第三個問題:

可以對違紀犯錯員工罰款嗎?

回答

1、員工遲到了,可以扣工資嗎?

員工遲到了、犯錯了,可以扣工資嗎?

我認為是可以扣工資的,但扣多少要明確合理。

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的是固定工資制,即每月在完成法定、約定的工作天數後,用人單位按約定的固定金額髮放工資。

員工遲到、早退、曠工、事假等,實際上是減少了工作時間,對於未提供勞動的部分,可以不支付工資,從固定工資當中扣除。

比如,約定的是固定月工資5000元,標準工時制,某員工遲到一小時,扣除的工資計算如下:5000÷21.75÷8,這是每小時的工資,這一小時員工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扣除這一小時的工資。

如果約定的是基本工資加績效,上滿法定、約定的工作天數後發放滿額的基本工資,其他部分根據工作表現依績效分數發放。

比如基本工資2000元,績效工資3000元,遲到一小時,那麼扣除的基本工資為2000÷21.75÷8。另外,因為遲到影響到績效的分數,績效分數下降,績效工資也會減少。

如果約定的是基本工資加計件或提成,那麼基本工資扣除部分同上,計件或提成與工作成果有關,與遲到無關。

當然,工資也可能是以上幾種的混合,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未提供勞動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2、員工工作犯錯了,可以扣工資嗎?

員工遲到了、犯錯了,可以扣工資嗎?

如果因為犯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這個損失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

這其實不是扣工資,而是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只不過是從工資中扣除而已。

如果員工犯錯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那麼就不可以扣工資,只能給予警告、記過、辭退等處罰。

3、可以對違紀犯錯員工進行罰款嗎?

員工遲到了、犯錯了,可以扣工資嗎?

我們認為是不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的。

依照我國《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用人單位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但是,該條例已於2008年被廢止。

所以,不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綜上,員工遲到了,可以扣除未提供勞動部分的工資,員工犯錯了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

提醒

為什麼要重視扣工資、罰款的問題?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扣工資、罰款就涉及到勞動報酬足額支付的問題,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釦工資、罰款是合理合法的,否則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遲到了、犯錯了,可以扣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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