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塔区检察院依法对徐天明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

    4月30日,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徐天明等25名被告人,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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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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