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6家企業賠償共1.6億

全國首例!6家企業賠償共1.6億

案情簡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蘇省泰州市常隆、錦匯等6家化工企業將其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副產酸,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4家公司處理,4家公司採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將副產酸倒入當地河中。此事經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相關部門調查後,犯罪嫌疑人被抓獲。經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14人因犯環境汙染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2014年8月3日,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要求涉案的6家化工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公開審理了這起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6家涉案企業總計將25349.47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酸交由沒有處理資質的4家公司處理,並被這些公司在一年內傾倒至當地河流。

一審法院認為,6家化工企業在主觀上具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嚴重汙染的結果。法院引入“汙染修復虛擬成本”概念,根據受汙染河流地表水分類,在環保部環境汙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規定的4.5至6倍範圍內,確定賠償費用為廢料正常處理成本的4.5倍,

判決6家化工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合計160666745.11元,並支付鑑定評估費用10萬元。

一審判決後,常隆等6家化工企業共同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後認為,上訴人與原審被告在明知副產酸有可能被非法傾倒情況下,卻對此持放任態度,其向並不具備副產酸處置能力和資質的企業銷售副產酸,應視為是一種在防範汙染物對環境汙染損害上的不作為,該不作為與環境汙染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全國首例!6家企業賠償共1.6億

判決結果

2014年12月29日,江蘇高院二審判決,維持泰州中院對6家化工企業關於賠償環境修復費用的判決。

江蘇高院同時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果6家企業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中院申請在延期40%額度內抵扣。

6家公司中的錦匯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

迄今中國國內判賠額度最高的環保公益訴訟案

此案是新環保法通過後,我國首例由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是在特定時間依據既有法律作出的審判,判賠1.6億餘元的結果,也是迄今中國國內判賠額度最高的環保公益訴訟案。江蘇高院環資庭庭長劉建功認為,該案判決傳遞出的理念秉承了新環保法的精神,即鼓勵公眾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汙染主張賠償權利,讓公共環境不再淪為“無主”資源。

該案一審審判長、泰州中院副院長紀阿林說,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只是對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而沒有對環境修復費用的賠償。這使得排汙者對其汙染破壞環境行為付出的代價很小,甚至不需要付出代價,從而使得環境汙染破壞難以遏制。江蘇高院環資庭副庭長陳迎告訴記者,該起“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現已經全部執行完畢,它無疑會成為新環保法重典治汙的響亮前奏。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環保組織原告資格的確認、採用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模式、引入“汙染修復虛擬成本”概念計算賠償額度以及對高額賠償費用履行方式的創新,使得該案對未來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個案審判和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也使得該案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歷史進程中具有了標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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