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

關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

2018年9月7日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

財政部於2018年6月15日發佈了《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關於適用期間

《通知》適用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財務報表及以後期間的財務報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根據金融企業經營活動的性質和要求,比照《通知》進行相應調整。如果企業在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財務報表中未能及時採用《通知》中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進行列報的,至少應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財務報表中採用。

二、關於比較信息的列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相關規定,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例如,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中應當提供201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數據作為比較數據。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追溯應用會計政策或發生前期差錯更正,並採用追溯調整法的,應當對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進行相應調整。

針對201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上四項簡稱新金融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簡稱新收入準則),《通知》的附件1適用於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附件2適用於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企業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按照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規定,對於因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的,應當對首次執行當期的財務報表的本期數或期末數按照附件2的報表項目列報,對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按照附件1的報表項目列報。

為了提高信息在會計期間的可比性,向報表使用者提供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更加相關的比較數據,企業可以增加列報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當年年初的資產負債表。企業無論是否增加列報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當年年初的資產負債表,均應當按照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相關規定,在附註中披露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對當年年初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及調整信息。

一般企業首次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當期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參考格式,請見附件(以首次執行日是2018年1月1日為例)。

三、關於具體報表項目的列報

一)關於“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項目的填列

根據《通知》,“利息費用”行項目,反映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應予費用化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行項目,反映企業確認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主要為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確認的利息收入。這兩個行項目為“財務費用”行項目的其中項,均以正數填列。

二)關於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填列

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企業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因此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的相關規定,對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進行調整。

三)關於政府補助在現金流量表中的列報

企業實際收到的政府補助,無論是與資產相關還是與收益相關,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均作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列報。

四)關於其他個別項目的列報

關於“資產處置收益”和“其他收益”比較信息的列報、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的列報、“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的列報、合併利潤表中淨利潤部分的列報,請參見2018年1月12日發佈的《關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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