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頭解僱員工又變卦不解僱了,員工要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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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規定

第三十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第三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以,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30天一到就可離職,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什麼重要工作需要處理,3-5天交接完工作即可離職。

But公司口頭解僱為何變卦呢?

原因1:公司找到了合適的人員準備解僱你,突然應聘者不來了。

原因2:公司要優化人員,突然發現離職過多,工作交接不上,於是讓你暫時繼續。

原因3:公司解僱要付賠償金,發現不合適於是準備等你主動離職。

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成,商無信不興。

無論何種原因,一個企業出爾反爾,無誠信,無道德,勢必走向敗落。


寄語:建議你從長計議,騎驢找馬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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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往直前1919


那就正常辦了離職手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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