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我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法院宣判,历时仅8天,其中开庭只用了15分钟。”2019年10月22日下午,曲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曲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我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我院办理的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本案自受理至起诉仅用3日。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旦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被侦查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承办人审查,该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旦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认罪,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旦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承办人决定对此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为维护被告人权益,未委托辩护人的旦某需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本县司法局目前无法律援助律师,我院与县司法局、拉萨市司法局多次沟通协调,最终确定本院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由拉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院承办人带上卷宗与被告人一起到拉萨市司法局找到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享有的权利、适用速裁程序的后果以及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充分了解自己所犯罪行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后,旦某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由律师签字确认。

后该案迅速审结起诉至法院,承办人在起诉书中依法写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材料。县法院采纳了我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以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此案的成功办理,是我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是运用新程序办理案件的首次尝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配套适用,节省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有效的提高了刑事案件办理效率,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目前,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已步入正轨,下一步将加强与县、市司法局沟通协调,达成本县值班律师协议,并加强与县法院、公安局的协作,真正做到办案依法、公正、从简、从快,彰显一体联动、司法为民,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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