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當庭宣判

我院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當庭宣判

“從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到法院宣判,歷時僅8天,其中開庭只用了15分鐘。”2019年10月22日下午,曲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旦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的案件,曲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我院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當庭宣判

這是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公佈實施後,我院辦理的首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速裁程序辦理的刑事案件。本案自受理至起訴僅用3日。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旦某涉嫌危險駕駛案被偵查機關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經承辦人審查,該案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旦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時自願認罪,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旦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承辦人決定對此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為維護被告人權益,未委託辯護人的旦某需要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但本縣司法局目前無法律援助律師,我院與縣司法局、拉薩市司法局多次溝通協調,最終確定本院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由拉薩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我院承辦人帶上卷宗與被告人一起到拉薩市司法局找到值班律師。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享有的權利、適用速裁程序的後果以及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在充分了解自己所犯罪行和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後,旦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並由律師簽字確認。

後該案迅速審結起訴至法院,承辦人在起訴書中依法寫明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提出了具體的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等材料。縣法院採納了我院適用速裁程序的建議,以及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

此案的成功辦理,是我院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具體體現,是運用新程序辦理案件的首次嘗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配套適用,節省了刑事訴訟的時間成本,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有效的提高了刑事案件辦理效率,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目前,我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已步入正軌,下一步將加強與縣、市司法局溝通協調,達成本縣值班律師協議,並加強與縣法院、公安局的協作,真正做到辦案依法、公正、從簡、從快,彰顯一體聯動、司法為民,實現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我院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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