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客戶信息披露給別家公司 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祕密被判賠償

將客戶信息披露給別家公司 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被判賠償

4月23日,重慶市高院聯合四川省高院共同召開了“川渝兩地法院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聯合新聞發佈會”,同時發佈了知識產權案件典型案例。

把公司信息披露給別家公司獲報酬

2018年5月下旬,譚某應聘進入了重慶一家工商諮詢公司商務部門從事商務顧問工作,主要負責對公司推廣獲得的客戶信息進行跟蹤,並與客戶談判、簽約。

同年8月至去年3月,譚某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將其掌握的公司方已採取保密措施的客戶名單及服務需求等信息,披露給另外一家諮詢公司。

該諮詢公司利用獲得的客戶名單及需求信息,通過降低報價、偽裝譚某所在公司員工、電話拉客等方式為其提供代辦工商營業執照等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

事後,該公司將收取費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給譚某作為報酬。

東窗事發員工被公司告上法院索賠

後來,譚某所在公司發現後,將譚某和這家諮詢公司一起告上了市五中法院,索賠損失。

經核算,上述兩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原告經濟損失,依兩被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確定成交金額計算,共計近2.5萬元。

市五中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譚某在其任職原告公司商務代表期間,與被告公司共同實施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情節嚴重,主觀惡意明顯,損害原告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連帶承擔侵權責任。

為此,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已知悉的原告的商業秘密;兩被告向原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近7.5萬元等。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市高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介紹,在商業秘密保護中,對於客戶名單、交易意向包括具體需求、價格諮詢等具有即時性和私密性且能帶來現實利益的商業信息應當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權利人員工為謀取私利,串通同業競爭者,共同實施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損害權利人利益並使同業競爭者獲利,情節嚴重,構成惡意的共同侵權,應當對員工和同業競爭者處以侵權所獲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連帶賠償責任。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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