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不按規定讓行 青島交警通報三起交通事故

信網(0532-80889431)從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瞭解到,為全力做好青島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給人民群眾創造安全、有序、暢通出行的交通環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門近期持續開展針對大貨車、危化品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四類車輛嚴重交通違法整治,並定期將四類車輛發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會公佈,全社會共同關注交通安全,實現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交通事故明顯下降,全力以赴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此次公佈的3起涉及四類車輛的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貨車和電動自行車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變更車道未確保安全,發生事故負全責

2020年4月20日11時9分,王某某駕駛魯UN080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遼河路由西向東行至遼河路與尚德大道路口東側處,變更車道時與順行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車輛部分損壞。

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王某某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違法變更車道的行為是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二:轉彎不按規定讓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轉彎不按規定讓行 青島交警通報三起交通事故

( 來源: 青島市交警大隊)

2020年3月31日7時許,劉某某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沿平日路由南向北行至平度市同和駐地南,與由東向南左轉彎的劉某某駕駛的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魯UE1525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相撞,至雙方車損,電動車駕駛人受傷。重型貨車駕駛員劉某某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轉彎不按規定讓行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例三:騎行電動車逆向行駛出事故負全責!

轉彎不按規定讓行 青島交警通報三起交通事故

( 來源: 青島市交警大隊)

2020年4月16日20時7分,宋某某騎電動自行車,沿勁松八路南向北逆向行駛至埠東新村小區處時,適有肖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B73NQ6的小型客車沿勁松八路南向北行駛至此掉頭,兩車相撞。致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

經查,當事人宋某某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其逆向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當事人宋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肖某某無責任。信網記者 嶽祥 通訊員 曲海青 欒心龍

[來源:信網編輯: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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