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政敏律師感言集(四)


謝政敏律師感言集(四)

當事人虛增債權債務的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2019年7月29日

虛假訴訟罪是指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礙司法 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所謂的捏造事實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基礎債權債務關係,只是虛增了債權債務,並非無中生有,捏造債權債務,只是普通的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一定要提起上訴

2019年7月29日

刑事案件中,當法院一審判決作出之後,被告人如果不服,要第一時間聘請專業律師,針對原判決所中存在的硬傷進行有針對性的批駁,要寫出高質量的刑事上訴狀,第一時間提起上訴。即便案件結果已定,已經板上釘釘地要維持原判決,也一定要提起上訴,要通過上訴表明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堅決維權到底的決心,為將來的申訴打下基礎。如果當事人沒有上訴,而提起申訴,只能向原一審法院提起,原一審法院不可能輕易推翻自己做出的判決,;如果沒有上訴,就給申訴受理法院以口實,受理法院往往會以當事人沒有提起訴上訴,不應再為其提供法律救濟措施為由,駁回申訴,申訴之路將會變得異常艱難。

謹防尋釁滋事罪擴大化

2019年7月24日

尋釁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其立法技術粗糙,內涵不明,外延不清,認定標準極其模糊,在司法實務界存在極大爭議,早有專家學者呼籲廢除該罪。但是,該罪非但沒有廢除,近年來有運用擴大化的趨勢,淪為地方政府打壓那些不聽話的刁民的工具,老百姓只要有上訪、舉報地方政府官員、反對拆遷等對政府的行為提起質疑、反對的行為,其他罪名又無法成立的,便一律扣上尋釁滋事的大帽子,遭受本不應該承擔的刑責,嚴重違反了法治原則,敗壞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應當引起執政者的高度警惕。

刑事案件當事人不得因案件結果不盡如人意要求退費

2019年7月16日

儘管絕大多數刑事律師都在勤勉盡職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但因為結果的不確定性,也出現了一些案件結果不理想,沒有達到當事人預期的情況發生,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官司打輸了,要不要退費?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律師是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為您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職業人員,律師為當事人辦案,提供的是法律服務,這個服務和結果是不能掛鉤的。如前所述,律師不是法官,不是辦案人員,無權決定案件結果,案件結果如何律師無權左右。故即便案件結果不盡如人意,沒有達到當事人的滿意,只要律師盡職盡責地為您提供了法律服務,且法律服務不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律師的工作就宣告完成,當事人就應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律師費,已經支付了律師費的,無權要求退費。尚未足額支付的,應當將差額補齊,不得以對案件結果不滿意為由要求律師退費。

刑事案件當事人如何聘請律師?

2019年7月5日

當前互聯網發達,很多刑事辯護律師都善於通過互聯網來推介自已。我們可以通過互聯網搜索關鍵字,如汙染環境罪辯護律師、尋釁滋事罪辯護律師等,可以搜索到專門辦理該類案件的絕大多數律師的名字及相關信息。我們可以打開相關個人信息,然後查看他的個人簡介,查看其有無專業教育背景,有無所涉罪名的經典案例,還要查看其辦理相關案件的辯護詞、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由此來判斷其是否具備相關的專業水平和專業能力,從而為我們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提供參考。

刑事律師不可將卷宗讓當事人家屬複製、查閱

2019年7月4日

在一審開庭前,卷宗屬於國家秘密,是不允許公開的,除了辯護律師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看到卷宗,當事人家屬當然也無權看到卷宗。如果律師將卷宗交給當事人家屬查看或者複製,即構成洩密,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多名律師因為將卷宗複製給當事人家屬,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家屬也未能倖免。為了律師的執業安全,同時也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律師不得將卷宗讓當事人家屬看,更不能將卷宗給其複製。當然,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將卷宗所載證據向當事人出示辯認是合法的,不在禁止之列。

刑事律師不可以也沒有能力保證案件結果

2019年7月3日

律師不是法官,不是辦案人員,律師只是用自身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員,其權利無非是根據案情提出無罪應依法宣告無罪或者雖構成犯罪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事實和理由,請法院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供法院參考採納,只不過是律師是專業法律工作者,其辯護意見更有力度,更為辦案人員接受而已,但是律師畢竟不是辦案人員,無權決定案件結果。

在當前的司法體制下,即便是法官、辦案人員也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約,也不能完全決定案件的結果,一些疑難、複雜、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敏感的案件,要由審委會決定,有的甚至要彙報上級領導研究決定,類似案件,連院長都不能決定。連法院院長、法官及辦案人員都無權決定案件結果的案件,指望律師來向你保證案件結果,顯然是不現實的,律師不可能,也沒有能力保證案件的結果。即使個別律師不負責任地向您保證了案件的結果,也是不負責任的,是在騙您,切不可隨意輕信。

刑事案件當事人聘請律師的標準

2019年7月2日

首先,要請一位有智慧,有擔當,敢說真話的刑事律師。在當前中國,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無罪的案件的糾正是極其困難的,就是要靠律師的執著、堅持,律師敢打善拼,要有一往無前、無所畏懼的堅持和擔當,才有可能取得成功。所以,對於那些有明顯冤情,當事人可能是無罪的案件,聘請律師的首要標準就是律師要有擔當,要堅持執著,能夠不懼壓力、挑戰,大膽、勇敢地辦理案件而不會畏首畏尾,瞻前顧後。另外,辯護律師必須有大智慧,熟知中國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運營模式和規律,善於因勢利導,在紛繁複雜的眾多矛盾中抓住主要問題,具有出色的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用智慧來和專業和辦案機關進行周旋和交涉,而不是憑著匹夫之勇,硬頂硬碰,那樣非擔解決不了問題,反而給自已帶來無窮無盡的麻煩。

其次,要尋找一位專業功底紮實的專業刑事律師來辦理案件。律師業務紛繁複雜,涵蓋範圍極廣。任何律師都不可能精於所有業務。那些宣稱能辦所有案件的律師其實是萬金油律師,看似所有的案子都能辦,其實所有的案子都辦不好。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只有那些專門辦理刑事案件,專門研究、辦理所涉罪名的刑事律師,才會對該罪名及犯罪構成及所涉及到的法律及理論觀點有深入的研究,才會具有辦理該罪名所涉案件的辦案經驗,其辯護觀點更加突出鮮明,更具有說服力,更能為辦案人員及辦案機關接受,才更有希望取得有效辯護效果。

刑事案件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要第一時間聘請律師

2019年7月1日

當事人及其家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頭等大事就是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這個時候,唯一能救他們的就是律師。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已無罪,便不找律師,寄希望於辦案人員的良知,這種想法是幼稚的,極端錯誤的。在當前司法體制及司法環境下,嫌疑人只要被立案調查,被採取強制措施,就很難被主動無罪釋放,哪怕他是冤枉的。試想如果當事人被無罪釋放了,那不就意味著司法機關辦錯案子了?若辦錯案子,相關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是要承擔錯案責任的,他們豈肯輕易認錯,豈肯輕易放人?

刑事案件當事人不要寄希望於關係

2019年6月30日

當事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不要寄希望於關係。很多當事人迷信關係,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家屬到處託關係,走後門,指望辦案人員網開一面,釋放當事人。這種作法也是不可取的。如前所述,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即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即便當事人是冤枉的,為了避免錯案責任,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也輕易不會放人,司法實務中還存在一些辦案人員明知錯案,將錯就錯,將錯案進行到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你找了關係,走了後門,辦案人員也不會因此而良心發現,甚至於他會依靠你的所謂關係,抱著為你好的態度,來作當事人及家屬的工作,勸說當事人認罪認罰,以此將錯案坐實,逃脫可能承擔的錯案責任。而一旦當事人認罪認罰,即便是完全無辜的,將來上訴、申訴都會因認罪認罰受到嚴重影響,案件糾正極其困難。司法實踐中,我們碰到的類似案例數不勝數。在案件前期,當事人家屬傾盡家資,到處尋找所謂的關係,結果非擔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當事人反而被誘騙認罪認罰。結果當事人家屬耗費了大量的錢財和精力,卻依然被重判,還喪失了最為寶貴的糾正機會,給案件的糾正帶來了巨大的阻力。

在法院做出生效有罪判決前不可以稱當事人為罪犯

2019年6月21日

在法院未做出生效判決的情況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的身份不是罪犯,僅僅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實踐中,個別律師指稱當事人為罪犯,這是極端錯誤的,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有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悖辯護人的身份,缺乏基本法治理念,也是對當事人的極端的不尊重,必須糾正。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多的律師稱當事人為犯罪嫌疑人,應該說,這個稱呼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的,但是叫起來極其刺耳,沒有照顧到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缺乏對當事人的尊重。本律師在司法實踐中,出於對當事人的尊重,對當事人的稱呼避免直接涉及犯罪二字,一般稱其為嫌疑人或者當事人,避免犯罪二字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刺激。

刑事律師與當事人是魚與水的關係

2019年6月19日

刑事律師與當事人是魚與水的關係。魚兒離不開水,離開了水就無法生存;水也離不開魚,離開魚,水就缺乏了生氣和活力。當事人把真金白銀交給了刑事律師,把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託付給了律師,是對律師的莫大信任。律師要以士為知己者死的魄力和勇氣盡力辦好每一起案件,以自己的專業、智慧和勇氣,在法律框架範圍內盡最大能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得起當事人的重託。對於當事人來說,應該深懷感恩之心:自由和生命是無價的,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律師冒著風險與挑戰,為當事人的自由與生命在奔波和吶喊,當事人應該理解和支持、幫助律師的辯護工作,嚴格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不向律師提出超越法律規定的要求,要深刻認識到,律師不是裁判者,無權決定案件結果,即使案件出現了不理想的結果,只要律師盡力了,也要寬容接受。任何一個案件,都需要律師和當事人的鼎力團結,相互支持,如此,律師方沒有後顧之憂,方可為當事人的權利和自由及生命鼓與呼。

不符合本律師接案標準的案件請不要聯繫

2019年6月8日

近日,不斷有當事人與本律師聯繫,諮詢相關法律事務,從瞭解到的情況看,案子要麼案情簡單,沒有辯護空間或辯護空間極小,要麼案子很小,或者當事人支付能力有限,即便本律師大幅度降低收費,仍難以承擔律師費用,不符合本律師的接案條件,過多的交流,浪費的是雙方的時間和精力,對案件也無任何幫助。本律師衷心感謝各界朋友的支持關心,感謝大家對本律師的信賴。本律師再次重申,本律師僅辦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有一定辯護空間的涉嫌暴力、詐騙、汙染環境犯罪的案件,且當事人可以按照本律師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律師費用。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案件,本律師一般不予辦理,請您向其他律師求助。

嫌疑人的筆錄沒做好完全沒必要擔心

2019年5月30日

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尤其是在辦理可能無罪的案件中,經常會現當事人因為辦案機關的壓力,或者辦案人員採用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非法取證方式被迫人做出了與事實完全相反的有罪供述,當事人多因此而懊悔甚至因此而陷入恐慌,認為案件已無希望。其實,這種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嫌疑人被抓後,沒有經驗,再加上辦案機關的壓力,違心做出虛假供述是完全可能的,也是正常的,沒必要大驚小怪,也沒必要恐慌,近年來得到糾正的重大冤假錯案(如聶樹斌案、呼格案、念斌案趙作海案等等),他們哪個不是被迫做了有罪供述?又有哪個不是承認供述了殺人事實?有些人在司法機關工作,有豐富的反偵察經驗,不還是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其它證據相印證,僅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所以,遇到類似情況,我一方面告誡當事人,要如實陳述,切不可因辦案機關的壓力而違心做出虛假供述;即使違心做了有罪供述,甚至做出了與事實完全相反的虛假供述,也不要緊。法院認定事實應當著重於不可更改的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的審查,僅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或者印證的證據在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方面存在嚴重缺陷的,同樣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遇到久拖不決的案件不要氣餒

2019年5月29日

刑事律師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經常碰到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要麼是遲遲開不了庭,要麼是開了庭後遲遲不見判決,當事人及家屬非常著急,紛紛表示擔憂。本律師倒認為,這說明涉事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產生了爭議,說明辯護律師的辯護觀點已經得到法院的重視,這反而是好事。如果案件處理沒有爭議很快就會下判決,不可能拖那麼長的時間。司法實務中,遇到有爭議的案件,尤其是涉及無罪的案件,處理起來難度很大,司法機關需要內部討論、彙報,需要協調有關部門,這都需要時間,都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我們的耐心等待。

刑事律師之間要團結協作

2019年5月26日

本律師辦理的很多案件,接案前當地律師已經介入,因種種原因,當事人轉而向本律師求助。這就涉及到和之前介入律師的關係處理的問題,按當事人的想法,要解除之前律師的委託,請本律師全權代理。本律師認為,這樣不妥:本律師辦理的案件面向全國,來往辦案地差旅費成本很高,如果辭卻當地律師,本律師事必躬親,要多次往返於當地,給當事人增加了差旅成本,也增加了本律師的工作負擔。另一方面,全國律師是一家,律師之間應當互相關照,不可互相拆臺,若因我的介入而解除當地律師的委託,是本律師不願意看到的。故每次遇到當事人辭卻之前辯護律師時,本律師都予以勸阻,說服當事人繼續留用。一方面,當地律師可以幫助複製卷宗,會見當事人,瞭解案件辦理進度,給辦案機關呈遞法律文書等輔助性工作,減輕本律師工作負擔,使得本人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致力於案件的研究與辦理;另一方面,和當地律師合作辦理,可以加強與同行之間的交流合作,為以後案件合作打下基礎;再者,和當地律師分工協作,合作辦理案件,儘管本律師承擔主要辯護工作,當地律師給予必要的配合協助,大大增強了辯護力量,增加了辯護力度。事實上,本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和當地律師都建立起了非常深厚的友誼,增加了相互之間的瞭解,擴大了在當地的影響力,開拓了案源。

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應當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並附卷保存

2019年5月24日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應當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口頭聽取的,應當製作筆錄附卷保存。辯護律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辦案人員亦應當認真閱讀,並在案件審理報告中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做出回應。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不將辯護意見附卷保存的情況,這是嚴重違法的,說明辦案人員根本沒有認真閱讀辯護意見,忽視辯護人的辯護,也可能是辦案人員明知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正確,卻故意不採納辯護人的正確觀點,又擔心辯護意見附卷保存,若案件糾正給他帶來錯案追究的不利法律後果,故意不附卷。不管什麼原因,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不將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附卷保存都是極端錯誤的,涉嫌程序違法。辯護律師有權就此向有關部門提起控告、投訴、舉報。在審判階段,如果辦案人員是公訴人的,辯護律師有權申請其迴避。

提交專業的《當面陳述辯護意見申請書》爭取與辦案人員面談是有效辯護的重要手段

2019年5月23日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辦案人員因種種原因,不想和辯護律師面談,也有個別辦案人員不能正確認識辯護律師對幫助辦案人員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性,排斥、迴避辯護律師的事件也有發生,有些辦案人員甚至對辯護律師封鎖消息,沒有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便蒼促向法院提起了公訴,嚴重侵犯了辯護律師的合法的執業權利,也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為防止出現類似情況,筆者建議辯護律師在可以在接手案件後給檢察院逞遞《當面陳述辯護意見申請書》,表明辯護律師對幫助辦案人員搞清案件真相,幫助其正確處理案件的誠意,申請當面向辦案人員陳述辯護意見,同時要列明法律依據,讓辦案人員認識到辯護律師是專業的,嚴謹的,是不好糊弄的,是真心實意地幫助辦案人員正確處理案件的,促使案件承辦人更加尊重辯護律師,更加重視並採納辯護律師的正確辯護觀點。

呼籲政府嚴格規範養犬行為

2019年5月22日

近段時間來,惡犬傷人事件屢屢發生。被害人飽受痛苦折磨,若惡犬攜帶狂犬病毒,被害人被感染髮病,死亡率為百分之百。那些所謂的愛犬人士,激烈反對捕殺流浪犬、無主犬。請他們看看視頻吧,若是他們遭遇惡犬襲擊,若是他們感染狂犬病毒後發作時,還會如此作為嗎?強烈呼籲政府嚴格管理養犬行為,捕殺無主犬、流浪犬,禁止飼養大型攻擊犬。居民養犬,只能飼養寵物犬,必須接種狂犬病疫苗,必須實行許可證管理,再不能發生惡犬傷人的悲劇了。

刑事律師調查取證時要注意執業風險的防範

2019年5月22日

對於證人證言,鑑於證人證言受到證人主觀因素影響比較大,很不穩定,且司法實務中很多辯護律師因向辦案機關提交證人證言而遭受司法追訴的情況屢見不鮮,儘管多數案件後來得到了糾正,但負出的代價太大。基於此,本律師建議對於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要謹慎收集,最好是申請檢察院對證人進行調查;辯護律師要避免和證人接觸,也要告誡嫌疑人的家屬也要避免和證人接觸。如果檢察機關拒絕對證人進行調查詢問,而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定性又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辯護律師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迫使辦案機關對證人進行調查詢問。也可以到審判階段,直接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對於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辯護律師既要拋棄顧慮,大膽調查取證,還要嚴格依法收集,注意執業風險的防範。辯護律師在向證據持有人收集證據時,要首先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必要的審查,只有在確定證據完全真實、來源合法,與案件存在重大聯繫且對案件辯護有促進作用的情況下,方可收集調取。

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必須對調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認真地核實

2019年5月21日

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必須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認真地核實,對那些有爭議,不具有證據資格、或者雖具有證據資格,但是證明能力薄弱的證據,其對案件的影響極其有限,而且因為證據存在的瑕疵,辦案機關一般很難接受,甚至還會給自身帶來一定的風險。故對於那些有瑕疵的,證明力一般的證據,或者說與案件關聯不大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不要調取。我們調取的證據必須是對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響的,可能影響案件發展方向的關鍵證據,而且這些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必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具有極高的證明能力,對案件有重大影響的證據

刑事律師和辦案人員溝通的技巧

2019年5月20日

辦案人員也屬於法律專業人員,專業水平未見得比律師差,相關的法律術語及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懂,不需你辯護律師給他們上課。辦案人員的案件非常多,辦案壓力很大,而且還要開會、聽課、出差、培訓等許多事務性工作,工作非常繁忙,沒有時間聽你的長篇大論。故辯護律師在和辦案人員溝通交流時,要理解、體諒辦案人員的苦衷,和其溝通時,一定要語言精煉,能一句話表達的,絕不用兩句話,要以最簡煉的語,準確、完整地表達你的辯護觀點;同時,要觀點正確,法言法語,邏輯清晰、觀點突出、層次分明,緊扣主題,抓住案件的主要問題,重點展開陳述即可,不說廢話、套話、大話,與案件定性無關或關係不大的儘量少涉及,不要重複,充分體現辯護律師的專業性。當辦案人員發表意見時,要學會傾聽,等辦案人員說完之後再予以回應,且忌搶話,且忌隨便打斷辦案人員的發言。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辦案人員(尤其是法官和辦案人員)的專業水平都很高,對於有專業水平的律師也很尊重,很樂意聽取辯護律師有價值的辯護觀點。 隨著國家法治的進步,錯案追究、終身問責的司法責任制全面推行,為了避免辦錯案子,避免給其自身帶來不利影響,很多司法工作人員還是樂意和辯護律師進行溝通的,是樂於聽取並採納辯護律師正確的辯護意見的。另外,辯護律師和辦案人員當面溝通交流案情,可以知悉辦案人員對案件的看法,瞭解辦案人員對案件中的疑問,同時在後續的辯護意見中對辦案人員的疑問重點加以闡述說明,以打消辦案人員的顧慮,達到說服辦案人員,取得相對理想結果的目的。基於此,筆者建議,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在向檢察機關遞交書面辯護意見的同時,還要爭取和辦案人員面談,當面陳述辯護意見,以達到更好效果。

辯護律師向當事人出示核實卷宗時要慎重

2019年5月18日

辯護律師在向當事人出示卷宗時要慎重,對於卷宗中的無法更改的如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完全可以向當事人出示,請其辯認,同時可以請其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發表意見並作好記錄。對於涉及到同案人的供述及其他證人的詢問筆錄時,為避免串供的嫌疑,同時也是為了防範執業風險,本律師不建議向當事人出示。如果當事人對卷宗中所載的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真實性有異議的,辯護律師要高度重視,作好記錄,同時加以必要的核實和調查,申請檢察機關調取證據原件,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申請鑑定,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

辯護律師要根據閱卷情況向當事人詢問核實案情

2019年5月14日

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辯護律師有權閱卷,可以看到全案卷宗,可以準確瞭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涉案事實和理由。故辯護律師在會見嫌疑人時要結合閱卷情況向嫌疑人進行詢問核實。首先,要核實起訴書(起訴意見書)所指控的嫌疑人的涉案事實是否屬實,若不屬實,哪些部分不屬實,真實的事實是什麼,有何證據線索,會見結束後要仔細查閱相關卷宗,看看卷宗中的相關證據能否印證嫌疑人介紹的情況。依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自審查起訴階段起,辯護人可以向嫌疑人核實相關證據材料。故辯護律師在會見嫌疑人時,可以就卷宗中的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進行核實。對於其他同案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證人(被告人)受到立場、感知度、記憶力、表達能力、外界影響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很不穩定,其證明能力有限,如果向嫌疑人透漏後,嫌疑人可能會改變供述,會使司法機關懷疑辯護律師在誘導、唆使嫌疑人翻供,從執業風險防範的角度考慮,本律師不建議向嫌疑人出示其他同案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

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2019年5月12日

騙取貸款罪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虛構還款能力、還款擔保、等欺騙行為,使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給行為人發放貸款,造成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貸款面臨無法償還的重大風險的行為;主觀方面,必須具備故意,且只能是由直接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即行為人明知其向金額機構所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等欺詐手段,可能使金融機構陷入錯誤認識而錯誤放貸,但仍積極實施涉案行為,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客觀表現相同,根本區別在與騙取貸款罪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貸款詐騙罪行為人須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

行為人實施了造假行為,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明知的情況下,不構成騙取貸款罪;行為人在具有真實充足的保證或者具有大量財產,具有充分的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即使實施了一定欺騙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貸款無法償還,沒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沒有使貸款面臨無法償還的重大風險的,不構成犯罪。

對辦案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要按照證人證言的標準進行質證

2019年5月3日

情況說明是辦案人員就辦案過程中的相關事項做出的闡述,其法律性質是證人證言,應當按照證人證言的證據標準進行審查認定,因情況說明由辦案人員出具,而辦案人員往往與案件結果存在利害關係,對情況說明的審查應當按照證人證言的證據標準從嚴掌握,不可隨意認定。情況說明必須由辦案人員單獨做出,不得串通。情況說明的出具人員必須出庭接受質證,經過控辯雙方質證,有其他相關證據相印證,經查證真實合法有效,與案件存在關聯且排除了合理懷疑的,方可依法採納,若沒有其它證據相印證的,屬孤證,不得采納和認定。

刑事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技巧

2019年4月29日

刑事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要嚴格圍繞被控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圍繞在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否排除合理懷疑展開論述,嚴格依據在案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結合所涉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展開論證。在法庭發言中,要重點突出,詳略得當。對事關定罪量刑的關鍵環節要潑墨如雲,大書特書,全方位展開論述,同時要力戒重複。對案件定罪量刑影響不大的,要惜字如金,儘量少說。對案件定罪量刑無關的部分,要做到閉口不言,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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