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關於緊急對經久鄉森林火災受災沿線地質災害危險區實施搬遷避讓的公告

公 告


因西昌市經久鄉森林火災受災區域沿線多處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經西昌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群眾實施搬遷避讓。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九條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第三條的規定,現將搬遷避讓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搬遷避讓範圍。

具體範圍以所涉及的鄉、街道辦根據經久鄉森林火災受災沿線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結合自身實際最終確定的範圍為準。


二、搬遷避讓標準。

搬遷避讓區域內本地村民的補償安置標準參照同區域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和安置方式執行。


搬遷避讓區域內自主搬遷戶的房屋拆除按照《經久鄉森林火災受災沿線地質災害危險區內自主搬遷戶房屋拆除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執行。


搬遷避讓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需要搬遷的,參照國有土地拆遷標準執行。


搬遷避讓區域內的集中居住區群眾暫時搬離避讓,不需拆除房屋的,實施過渡搬遷,過渡費標準按拆遷過渡標準執行,即300元/人月。

三、搬遷避讓區域範圍內的土地權屬單位及建(構)築物、附著物權利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配合相關工作組辦理建(構)築物、附著物等的補償登記工作。未如期辦理房屋搬遷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房屋搬遷部門調查確認的結果為準。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凍結搬遷避讓區域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戶口遷入。禁止新建、搶建、改建建(構)築物。禁止搶栽、搶種各類作物及林木。對搶修搶建的建(構)築物、搶栽搶種的各類附著物不予補償。


四、搬遷避讓區域內的群眾拒不搬遷的,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西昌市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搬遷。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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