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分手後,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最近,羅志祥與周揚青分手鬧得沸沸揚揚。長達9年的感情就這樣結束了,羅志祥的不斷出軌讓人大降好感,周揚青頭頂青青綠草也讓人十分同情。現實中很多像他們那樣同居多年分手了,那麼他們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日處理?債務如何償還?如果有了子女又該如何撫養?下面就進入我們的法律小課堂,我們以案說法。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英與被告張某建於2010年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無子女。2012年1月24日,被告張某建以個人名義用150元的價格購得某小區住宅樓1處(現價值240萬元),原、被告為購置該房屋在劉某處借款50萬元,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償還完畢。另查,原、被告用於同居生活在劉某處借款10萬元、在趙某處借款8萬元。2019年3月兩人分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具有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關係。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院判決如下:

一、房屋歸被告張某建所有,被告張某建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給付原告王某英所佔房屋份額折價款40元;

二、原、被告同居期間的債務18萬元,原、被告各負擔9萬元,雙方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小結: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同居現象變得越來越普遍,分手後即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都是要面對的問題。本案中兩人同居了9年,可以說除了沒有結婚證,兩人的關係形同於結婚。但同居畢竟不是結婚,同居的問題也與離婚大大不同。經過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財產的分割則是財產取得的方式確定產權,以個人財產為主,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行模式不同,後果模式也不相同。總之,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的分割值得我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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