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的村子產權歸誰?為什麼?

正義在我心


廢棄的村子產權按理來說歸國有,國就是集體所有,國家是個大集體,你要知道有國才有家的道理,為什麼:(一)國家投入了相當一大部分新農村建設的資金,把老弱貧困及邊遠地區的農村改造成新農村實施了統一規劃,使這些農村農民過上了小康生活,脫離了貧窮落後的農村面貌,(二)國家給你頭資建設了新的家園個個都住上了暖和舒心的小樓或者是統一規劃的小別墅,你不愁吃不愁穿,你說你過去的破爛不堪的小舊村子歸誰所有呢?(三)你老有所養,小有所育病有所醫,(四) 你雖然祖祖輩輩都住在那個過去貧困落後的舊村子,歲數大了有故土難離的老思想這也是人之常情,可你不能拖耒了你子孫後代永遠的貧困下去吧?如果國家今年實施了脫貧那不更是我們老百姓的福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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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廢棄的房子產權歸誰?在農村,有承包地就有宅基地(就有房子),農村農民的房子與承包地絕對不可以剝離。首先講承包地,國家規定農村的承包地在第二輪承包期30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在我這裡,承包期再延長30年承包期的截止日期是2055年12月31日。農村承包地與宅基地(房子)絕對不可以剝離,擁有承包地就一定擁有宅基地(房子)。所以,在2055年12月31日之前,農村宅基地(房子)一定歸原來擁有1987年國家 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的主人或者子孫所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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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然是廢棄的村子,就是無人居住認領的村子,也可稱之為荒落。按法理和俗成來說,無人認領的東西都應充公,即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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