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本該和睦,卻因口角打成“一鍋粥”,還有小狗來添亂,結果兩家人都遭殃了……

常言道,

遠親不如近鄰,

鄰里本該以和為貴,

而台山這對鄰居卻大打出手,

鬧得不可開交……

鄰里本該和睦,卻因口角打成“一鍋粥”,還有小狗來添亂,結果兩家人都遭殃了……

韓女士與夫婦黃先生、餘女士是上下樓層的關係。2018年7月19日7時許,黃先生下樓遛狗途經韓女士家門口時,與韓女士的兒子陳某發生口角。隨後,雙方家屬包括韓女士及其兒媳湯某、黃先生的妻子餘女士也參與到爭吵論理中,架越吵越兇,矛盾持續升級,一時難以控制情緒的陳某出手毆打黃先生,雙方家屬隨即也參與到打架中。

鄰里本該和睦,卻因口角打成“一鍋粥”,還有小狗來添亂,結果兩家人都遭殃了……

正當雙方“打成一片”時,黃先生飼養的另一條狗從自家門縫撲出,分別將韓女士及其兒媳湯某咬傷。

鄰里本該和睦,卻因口角打成“一鍋粥”,還有小狗來添亂,結果兩家人都遭殃了……

打架的結果肯定是“兩敗俱傷”。一番拳腳過後,韓女士及其兒子兒媳、黃先生夫婦均不同程度受傷,韓女士和兒媳湯某還被黃先生養的狗只咬傷。事後,韓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並要求黃先生夫婦賠償住院醫療費用等損失,在經與黃先生夫婦協商賠償未果後,遂於2018年10月將其訴至台山法院。

問題來了……

侵權責任怎麼劃分?

人為損害、犬隻損害定責難

在該糾紛案件中,原告韓女士受到了人為和犬隻傷害,均接受了治療,並向法院主張對方賠償相關的醫療費用。人為傷害、動物致人損害屬於兩種不同的侵權行為,其責任劃分也有所不同。韓女士所主張的醫療費用,除其接種的狂犬疫苗費用能夠明確為用於治療犬傷外,其他醫療費用難以區分是屬人為或是犬隻損害所產生的費用。

為明確兩種侵權行為分別造成的損失,確定本案各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台山法院向市人民醫院發出協助調查函,請求醫院協助核實韓女士的醫療費用中分別治療人為損傷、犬隻咬傷的具體數額。但由於韓女士所受人為、犬隻傷害均屬外傷所致,其住院期間所有治療及檢查均針對外傷進行,醫院無法區分具體費用。那麼,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劃分責任呢?

法院定責

本案中,原告韓女士與被告黃先生兩家系鄰居關係,雙方之間發生口角後,本應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但由於陳某先出手毆打黃先生,導致兩家從爭吵發展到互相廝打,造成原告韓女士受傷的結果,雙方及其家屬均有不同程度的過錯。結合案情,法院酌情認定由陳某、黃先生各承擔40%、30%的責任,韓女生、湯某和餘女士各承擔10%的責任,對韓女士因打架造成的損失由以上責任認定進行承擔賠償。

對於韓女士被狗只咬傷的事實,是黃先生、餘女士夫婦沒有盡到所飼養的犬隻管理責任而造成,屬黃先生、餘女士夫婦的過錯,因此,韓女士被狗只咬傷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黃先生夫婦全部承擔。

最終,台山法院依法判決韓女士接種狂犬疫苗的費用由黃先生、餘女士夫婦全部承擔,對於韓女士其餘醫療費用,由黃先生、餘女士夫婦各承擔30%、10%的賠償責任,共計9418.3元

該案經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動物致人損害與其他侵權行為共同造成被侵權人損害的,應當區分其界限。在無法明確區分兩種侵害行為的界限時,可認定為這兩種侵權行為,共同造成了最終的“果”,應由各過錯方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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