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峰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犯罪案件

4月28日,雙峰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偉犯尋釁滋事罪、犯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賀某曙犯尋釁滋事罪,且繫累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趙某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


雙峰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犯罪案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偉單獨或者夥同同案人隨意毆打他人多次,情節惡劣;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夥同同案人恐嚇他人二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賀某曙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夥同同案人持械隨意毆打他人二次,情節惡劣;夥同同案人恐嚇他人二次,任意損毀公私財物一次,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趙某峰夥同同案人及蔣某某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夥同同案人持械隨意毆打他人二次,情節惡劣;夥同同案人恐嚇他人二次;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清夥同同案人恐嚇他人多次,情節惡劣;夥同同案人隨意毆打他人一次,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2015年以來,被告人胡某偉、賀某曙、趙某峰、李某清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為謀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或其他手段共同實施了多次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胡某偉、賀某曙、趙某峰、李某清系惡勢力團伙,胡某偉、賀某曙、趙某峰、李某清均系惡勢力團伙的糾集者。據此,雙峰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罪行和悔罪表現,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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