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清涉矿恶势力团伙覆灭记

9月12日,温岭市新河镇上桥头村现年78岁的王某福(化名)收到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某福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07万元退赔给受害人和上缴国库。至此,以温岭市新河镇原南洋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云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分子全部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云清涉矿恶势力团伙覆灭记

王云清等人的判决书多达80余页。

强迫交易获暴利,三年获利三四倍

1970年出生的王云清只有小学文化,2008年4月,他当选为南洋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3年11月,王云清又出任南洋岙村党支部书记,后因重点工程配合支持推进不力,于2018年1月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温岭市大川矿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得位于新河镇南洋岙村的新堂采石场采矿权,开采建筑用石料。在前期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遭到本案另一案犯王某友(化名)等南洋岙村少数村民的阻挠,经营受到影响。

2011年上半年,王云清多次一个人或带几个人到大川矿业办公室聊天,笑嘻嘻地说:“你们大川矿业不能在这儿采石头,就是采了也拉不出去,不如卖给我好了。”到后来,王云清更加直截明了地说,“你们不把石头卖给我,石头是不可能拉出去的。难道你们用飞机运出去?”

2011年夏天,大川矿业4年采矿期限过去近小半,股东们经不起折腾,被逼无奈,不得不同意亏钱将石头卖给王云清。

大川矿业一个股东说,“双方陆陆续续谈了很多次,最初时王云清提出每吨15元卖给他,而当时的行情价是每吨20多元,我们认为价格太低了就不愿意,最后定下每吨17元。”

2011年7月12日,王云清带着本案另一案犯王某法(化名)等来矿上办公室签订销售石头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大川矿业除供应金清二期工程用石头外,其余石料、塘渣料全部销售给王云清方,价格为每吨17元;王云清方提供挖掘机上车,大川矿业按每吨1.80元结算付给王云清方,大川矿业运输车辆途经王云清方指定的村道不承担任何费用,王云清方应保障大川矿业车辆行驶畅通。

签订销售石头协议书后,王云清为加工、销售购买的石头,注册开办了温岭市南洋石材厂,将总投资300万元的石材厂分为12股,王云清自己5股,应某勇(化名)1股、王某法和王某福各0.5股,另5股由莫某(化名)分给王一、王二(均为化名)等人,并雇用王某友等人从事相关工作。

台州造价网(温岭)部分建材价格、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台州造价》期刊关于台州市主要建材市场价格信息显示,上述时间段内,石材价格处于上涨趋势,2011年5月—10月温岭碎石价格为每吨55元~56元,塘渣每吨29元,片石每吨37元,块石每吨49元。2011年11月之后,塘渣等石材价格全面上涨,至2014年12月,碎石最高价每吨70元,塘渣最高每吨38元,片石最高每吨42元,块石每吨58元,毛石最高价格每吨47元。

因卖给王云清的石头销售价与市场价差异太大,大川矿业为弥补前期停产等损失,有时悄悄将部分石头运出卖给其他人。王云清知道后,多次指使王某友等人上路围堵,阻止大川矿业将石头运出,大川矿业不得不继续把石头卖给王云清。

大川矿业生产销售测算显示,2011年至2014年间,大川矿业共销售给王云清石料143.63万吨,均价18.7元。

在一份权威的审计报告中看到,2011年12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期间,大川矿业共销售给王云清石材厂等石料14244车,计31.937万吨,最高单价为每吨21.80元。这份审计报告同时显示,从2011年12月开始到石材厂注销,王云清的温岭市南洋石材厂销售收入1114.1962万元,其中2012年1月至9月、2014年1月至9月的数据存在缺失。

本来每吨20多元的石料,王云清等以每吨十七八元的低价强迫交易买走,再加工后高价卖给他人,从中获取暴利。至2014年石材厂注销,短短三年左右时间,原先每股25万元的投入,获利八九十万元。王某福说,他的半股,“在收回投资后,还分到五十多万元的利润。”

强行入股卖设备,陈旧机器价格翻两倍

2016年9月,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发布转让新河镇南洋岙村象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公告,由于该矿采矿权出让期限长达11年,每年生产规模高达110万吨,知道开采矿山利润空间巨大的人都跃跃欲试,想从中分一杯羹,有11家企业参加竞标。

王云清也想做这个项目,又是放言说“象山矿别人标去东西运不出去”,又是找第三者人做说客,叫他人放弃竞标。但在2016年11月1日竞标中,象山矿开采权被温岭聚金矿业有限公司以1.65亿元的价格竞得,王云清以200万元的差价未能中标。

自己心仪的南洋岙村象山矿采矿权被聚金矿业获得,王云清自然不甘心。为了再次从开采石矿中“掘金”,王云清故技重施,又将恶势力之手伸向象山矿。

聚金矿业得标后,王云清先是指使王某友带着部分村民以不同意征地为由闹事,阻挠象山矿的前期工作。随后,他与应某勇、夏某兵(化名)等人共同出资,由夏某兵出面,向南洋岙村民租赁矿区附近的土地,栽种上杨梅树,以此要挟聚金公司。

做好“铺垫”后,王云清自己通过中间人找聚金公司谈判,提出要求占有公司40%的股份,并且要将一批挖掘机、装载机、碎石机、振动机等旧机器,作价1000万多元卖给聚金公司。后经温岭市价格论证中心估价,这批机器总价值只有261万元。

认定为恶势力,涉恶团伙终覆灭

由于王云清等人的阻挠,南洋岙村象山矿作业时间拖延一年多,迟迟开不了工。期间,新河镇相关同志和镇领导多次出面协调,终因王云清要价与聚金公司心理底价相差太大,双方无法谈拢,致使这一温岭市重点工程开工时间一拖再拖。因重点工程配合支持推进不力,2018年1月,王云清被免去南洋岙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背景下,2018年3月29日,王云清被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此后,随着应某勇、夏某兵等人在2018年4、5月相继落网,王云清等人欲签订的、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股份的不公平协议最终未能实现。

今年年初,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云清涉嫌恶势力犯罪和王某法、应某勇、夏某兵、王某友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云清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地理优势,在南洋岙村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对南洋岙村新堂、象山两个矿山开发先后采用类似手段进行强迫交易并因此获利,又在实施强迫交易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生产加工,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被告人王云清作为纠集人员固定,纠集多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王云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王云清、夏某兵、应某勇、王某法、王某友与人结伙,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收购公司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等之规定,今年1月2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云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夏某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应某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法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9月12日,法院以王某福(化名)犯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07万元,退赔给大川矿业40.64万元,上缴国库26.42万元。至此,王云清涉矿恶势力团伙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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