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雲清涉礦惡勢力團伙覆滅記

9月12日,溫嶺市新河鎮上橋頭村現年78歲的王某福(化名)收到溫嶺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王某福因犯強迫交易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67.07萬元退賠給受害人和上繳國庫。至此,以溫嶺市新河鎮原南洋岙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王雲清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主要犯罪分子全部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雲清涉礦惡勢力團伙覆滅記

王雲清等人的判決書多達80餘頁。

強迫交易獲暴利,三年獲利三四倍

1970年出生的王雲清只有小學文化,2008年4月,他當選為南洋岙村村民委員會主任;2013年11月,王雲清又出任南洋岙村黨支部書記,後因重點工程配合支持推進不力,於2018年1月被免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2月,溫嶺市大川礦業有限公司通過招拍掛形式獲得位於新河鎮南洋岙村的新堂採石場採礦權,開採建築用石料。在前期建設和經營過程中,遭到本案另一案犯王某友(化名)等南洋岙村少數村民的阻撓,經營受到影響。

2011年上半年,王雲清多次一個人或帶幾個人到大川礦業辦公室聊天,笑嘻嘻地說:“你們大川礦業不能在這兒採石頭,就是採了也拉不出去,不如賣給我好了。”到後來,王雲清更加直截明瞭地說,“你們不把石頭賣給我,石頭是不可能拉出去的。難道你們用飛機運出去?”

2011年夏天,大川礦業4年採礦期限過去近小半,股東們經不起折騰,被逼無奈,不得不同意虧錢將石頭賣給王雲清。

大川礦業一個股東說,“雙方陸陸續續談了很多次,最初時王雲清提出每噸15元賣給他,而當時的行情價是每噸20多元,我們認為價格太低了就不願意,最後定下每噸17元。”

2011年7月12日,王雲清帶著本案另一案犯王某法(化名)等來礦上辦公室簽訂銷售石頭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大川礦業除供應金清二期工程用石頭外,其餘石料、塘渣料全部銷售給王雲清方,價格為每噸17元;王雲清方提供挖掘機上車,大川礦業按每噸1.80元結算付給王雲清方,大川礦業運輸車輛途經王雲清方指定的村道不承擔任何費用,王雲清方應保障大川礦業車輛行駛暢通。

簽訂銷售石頭協議書後,王雲清為加工、銷售購買的石頭,註冊開辦了溫嶺市南洋石材廠,將總投資300萬元的石材廠分為12股,王雲清自己5股,應某勇(化名)1股、王某法和王某福各0.5股,另5股由莫某(化名)分給王一、王二(均為化名)等人,並僱用王某友等人從事相關工作。

台州造價網(溫嶺)部分建材價格、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台州造價》期刊關於台州市主要建材市場價格信息顯示,上述時間段內,石材價格處於上漲趨勢,2011年5月—10月溫嶺碎石價格為每噸55元~56元,塘渣每噸29元,片石每噸37元,塊石每噸49元。2011年11月之後,塘渣等石材價格全面上漲,至2014年12月,碎石最高價每噸70元,塘渣最高每噸38元,片石最高每噸42元,塊石每噸58元,毛石最高價格每噸47元。

因賣給王雲清的石頭銷售價與市場價差異太大,大川礦業為彌補前期停產等損失,有時悄悄將部分石頭運出賣給其他人。王雲清知道後,多次指使王某友等人上路圍堵,阻止大川礦業將石頭運出,大川礦業不得不繼續把石頭賣給王雲清。

大川礦業生產銷售測算顯示,2011年至2014年間,大川礦業共銷售給王雲清石料143.63萬噸,均價18.7元。

在一份權威的審計報告中看到,2011年12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期間,大川礦業共銷售給王雲清石材廠等石料14244車,計31.937萬噸,最高單價為每噸21.80元。這份審計報告同時顯示,從2011年12月開始到石材廠註銷,王雲清的溫嶺市南洋石材廠銷售收入1114.1962萬元,其中2012年1月至9月、2014年1月至9月的數據存在缺失。

本來每噸20多元的石料,王雲清等以每噸十七八元的低價強迫交易買走,再加工後高價賣給他人,從中獲取暴利。至2014年石材廠註銷,短短三年左右時間,原先每股25萬元的投入,獲利八九十萬元。王某福說,他的半股,“在收回投資後,還分到五十多萬元的利潤。”

強行入股賣設備,陳舊機器價格翻兩倍

2016年9月,溫嶺市國土資源局掛牌發佈轉讓新河鎮南洋岙村象山建築用石料(凝灰岩)礦採礦權公告,由於該礦採礦權出讓期限長達11年,每年生產規模高達110萬噸,知道開採礦山利潤空間巨大的人都躍躍欲試,想從中分一杯羹,有11家企業參加競標。

王雲清也想做這個項目,又是放言說“象山礦別人標去東西運不出去”,又是找第三者人做說客,叫他人放棄競標。但在2016年11月1日競標中,象山礦開採權被溫嶺聚金礦業有限公司以1.65億元的價格競得,王雲清以200萬元的差價未能中標。

自己心儀的南洋岙村象山礦採礦權被聚金礦業獲得,王雲清自然不甘心。為了再次從開採石礦中“掘金”,王雲清故技重施,又將惡勢力之手伸向象山礦。

聚金礦業得標後,王雲清先是指使王某友帶著部分村民以不同意徵地為由鬧事,阻撓象山礦的前期工作。隨後,他與應某勇、夏某兵(化名)等人共同出資,由夏某兵出面,向南洋岙村民租賃礦區附近的土地,栽種上楊梅樹,以此要挾聚金公司。

做好“鋪墊”後,王雲清自己通過中間人找聚金公司談判,提出要求佔有公司40%的股份,並且要將一批挖掘機、裝載機、碎石機、振動機等舊機器,作價1000萬多元賣給聚金公司。後經溫嶺市價格論證中心估價,這批機器總價值只有261萬元。

認定為惡勢力,涉惡團伙終覆滅

由於王雲清等人的阻撓,南洋岙村象山礦作業時間拖延一年多,遲遲開不了工。期間,新河鎮相關同志和鎮領導多次出面協調,終因王雲清要價與聚金公司心理底價相差太大,雙方無法談攏,致使這一溫嶺市重點工程開工時間一拖再拖。因重點工程配合支持推進不力,2018年1月,王雲清被免去南洋岙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2018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大背景下,2018年3月29日,王雲清被溫嶺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民警抓獲歸案。此後,隨著應某勇、夏某兵等人在2018年4、5月相繼落網,王雲清等人慾簽訂的、強迫他人轉讓企業股份的不公平協議最終未能實現。

今年年初,溫嶺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王雲清涉嫌惡勢力犯罪和王某法、應某勇、夏某兵、王某友等人涉嫌強迫交易罪。

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案的具體犯罪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雲清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地理優勢,在南洋岙村形成一定的影響力,對南洋岙村新堂、象山兩個礦山開發先後採用類似手段進行強迫交易並因此獲利,又在實施強迫交易過程中非法佔用農用地進行生產加工,造成農用地種植條件嚴重損毀,被告人王雲清作為糾集人員固定,糾集多人實施多次違法犯罪活動,應當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王雲清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為謀取鉅額經濟利益,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被告人王雲清、夏某兵、應某勇、王某法、王某友與人結夥,以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或強迫收購公司股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等之規定,今年1月28日,溫嶺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王雲清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夏某兵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應某勇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王某法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王某友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9月12日,法院以王某福(化名)犯強迫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67.07萬元,退賠給大川礦業40.64萬元,上繳國庫26.42萬元。至此,王雲清涉礦惡勢力團伙覆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