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貸款(一)」有以下6種行為的直接判定為非法佔有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信用卡也越來越普遍,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銀行也越來越多的壞賬出現,為了防止部分消費者惡意貸款不還的現象,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當消費者貸款的金額達到一定額度,並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即該消費者可能觸犯信用卡詐騙罪,嚴重的可能要坐牢。


「信用卡貸款(一)」有以下6種行為的直接判定為非法佔有

而認定為“惡意透支”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該目的屬於主觀因素,現實中對其認定較為困難,故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信用卡貸款(一)」有以下6種行為的直接判定為非法佔有

但值得注意的是,持卡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