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員工旅遊的稅務處理

一、取得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組織員工旅遊屬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支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職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中所得稅司葉霖兒副司長解讀,對於任職受僱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對於企業組織的旅遊費用可分割可向個人量化的,應併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中計算個人所得稅,反之,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無法向個人量化的旅遊福利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旅遊支出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參考《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規定,

⒍問: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列入職工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遊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範疇,並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遊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僱員所發生的旅遊費,則屬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參考《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2]1號)規定,

34、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的支出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納入職工福利費範疇,並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遊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僱員所發生的旅遊費,不得稅前扣除。

所以,企業組織員工旅遊並非是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可以按照福利費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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