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的行為是不是盜竊行為呢?

郭女士足金店售貨員,晚上清點時,發現少了價伯20000元的金手鐲.她趕忙調取監控,發現一名女士過戴後沒痛下來就走了。郭女士迅速報警。民警竟說這個行為不屬於盜竊行為。.

我國《刑法》中,對於侵犯公民財產的犯罪:分為很多種類型。常見的有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詐騙罪、侵佔罪等等。

依據個人不同的主觀目的,或者不同行為,其觸犯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1.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屬於盜竊罪。本案中試及金手鐲的女士.雖然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但並非採取秘密手段竊取。

我們還原一下案發過程: 郭女士將金手鐲拿給該女士試戴,經過多次試戴後。郭女士已經將這個金手鐲遺忘,最後還目送該女士離開.直到晚上盤點時.才發現手鐲丟失。

該手鐲在法律上屬於遺忘物,根據《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數額較大並且拒不 回將涉嫌構成侵佔罪,而不是盜竊罪。

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1000- 2000元不等,但侵佔罪的立案標準較高,如果遺失手鐲達不到侵佔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將不能追究該女士的刑事責任, 只能走民事訴訟進行索要。

2.怎麼樣的行為,才算構成盜竊罪呢?

如果該女士在試戴的時候.突然逃迫或者趁店員不注意的時候逃跑,店員明知其手上還帶著店裡的手鐲,那麼該手鐲不屬於遺忘物,更不屬於遺失物,這個時候女士的行為,一定構成盜竊罪,而不是侵佔行為。

3.如果店員拿出金手鐲後,該女士一把搶走並迅速逃離現場,那麼該行為將被定性為搶奪行為。無論是盜竊行為,還是搶奪行為,如果被門口保安攔住時,該女士將保安打倒後逃跑,其盜資或者搶奪,將轉化成為搶劫罪。

通過上述案例,明確普法了什麼是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詐騙罪、侵佔罪。希望各位老闆們學習相關法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利益。最後,優尼凱也提醒您金店一定要做好防盜措施,提高防範能力,減少給犯罪份子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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