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證據

我國的法律在犯罪證據上絕不能採取西方的標準!

應該是:非刑訊逼供的一切證據都有效!

包括:1)物證;2)口供;3)旁證;4)鑑定證據;5)技術性取得的錄音、錄像證據;6)排它性間接證據!

福建念※斌毒殺一家二小孩案,口供證據+偷錄音證據+監室內自承認證據,都表明了念※斌就是投毒殺人兇手!

江西張y環扼殺二小孩後棄水案,除了小孩指甲縫沒有提取基因證據,其它一切證據都證明了張y環就是殺人兇手!

……

有些兇手兇殘成性,當它們知道法院沒有直接物證時,儘管其它證據齊全,而且自己也承認了犯罪及過程,但在律師或家人的誘導下,它們一定會以"刑訊逼供”為藉口翻供!如果這個藉口能換來無罪釋放,甚至幾百萬的賠償款,誰不會這樣做?

排除刑訊逼供,可以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首先,關押和審訊分開,再做到,一切提審必須有陪審員監視(旁室視頻監視)。

我們要杜絕刑訊逼供!但絕不能堵了技術手段取得證據的路!

我們贊成:將各類證據進行分級,物證、鑑定結論等一級證據不具備時,不得判死刑!

我們支持不能冤枉一個無罪者,但更不支持放任一個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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