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事業單位公基知識: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在公職類考試中,行政法是常考的重點,我們今天就來學習一下行政法裡較基礎的一個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對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是兩個方面需要我們掌握,即法院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別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法院受理的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以上就是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全部內容,大家可以主要記憶不予受理的案件,反向列舉也可以把題作對。

例題分析:

1、對於下列起訴,哪個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

A.某公司與縣政府簽訂天然氣特許經營協議,雙方發生糾紛後該公司以縣政府不依法履行協議向法院起訴

B.環保局幹部孫某對定期考核被定為不稱職向法院起訴

C.張某對市政府發佈的規章不服

D.國務院的最終裁決

【答案】A。解析:《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A項屬於案範圍。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故CD不屬於受案範圍。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B項為官告民,不屬於行政訴訟。故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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