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將會淡出市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職業打假人劉某買“問題”海參索賠“退一賠十”案作出再審判決,再審法院認定劉某實際購買的是裝入包裝盒的散裝海參,不屬於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判令被告方向劉某退還貨款,不支持10倍賠償。案情雖有波折但並不複雜,倒是因為劉某的身份,如何看待職業打假人這個話題,又引起了業內關注。


職業打假人將會淡出市場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王海打假算起,職業打假人進入公眾視野已有20多年。但至今,如何用法律的標尺去衡量這種“知假買假”的行為,依然有爭議、有分歧。事實上,伴隨著食品行業的發展,和規範行業的效果相比,職業打假的“副作用”和“負能量”日益凸顯,其根源就在於“職業”二字。

在市場流通過程當中,職業打假人的身份是消費者,買假也是一種消費行為,訴訟索賠也是依法行事。但是,與普通消費者遇假維權不同的是,職業打假人是把打假獲利作為謀生的手段,一旦打假成為職業,為了生存,有些打假人不會按照規範的舉報程序操作,而是不以需求為目的刻意尋假並大量買假,利用法規索取經濟賠償,如此這般,打假就成為一項業務、一樁生意。其打假行為就異化成為惡意的牟利行為,職業打假人對於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的運用也必然跑偏。其結果是打假要麼成為無理取鬧,要麼變為敲詐勒索,其作用是阻滯了行業,干擾了監管,誤導了消費。

必須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初衷是保障消費者權益,規範企業健康發展。也必須看到,職業打假在客觀上,是以合法的方式遏制企業的不法行為,但是更應該看到,高速發展的中國食品工業早已經跨越了“王海年代”,高質量發展才是行業追求的目標。在這樣的發展過程中,職業打假卻從當初助力行業進步的手段,變成了制約行業違法的方式,而今正在成為阻礙行業發展的行為,在新時代,打假需要的是企業的責任,需要的是專業化的監管,需要的是消費者的覺悟,而絕不是職業打假人的江湖縱橫。

職業打假人之所以能夠活躍,原因在於其行為都是遊走在法律許可的框架之內,然而,守法是生存的底線,絕不是發展的動力。同時,司法行為也在與時俱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實踐中,很多像購買“問題海參”的劉某一樣敗訴法庭,職業打假已經遭到越來越多企業的抵制……種種跡象表明,雖然職業打假未被法規禁止,但是打假行為走向規範,職業打假人淡出市場,已是大勢所趨。

劣幣需要良幣來驅逐,未來市場規範的第三方力量,將會來自民間的志願者。他們有自己獲得收入的職業,有去偽存真的消費需求,有推進行業進步的公益心,有和監管部門溝通的能力,有一定的消費知識。他們打假的主要方式是向監管部門舉報,而不是以獲利為目的購買非用於消費需求的假貨;他們可以獲得職能部門的獎勵和法律支持的賠償,但是打假的目的是共治良好的市場。一旦這樣的志願者隊伍成長壯大,就會形成替代職業打假人的新勢力。而在當前,培養這樣的力量,為行業健康發展和百姓安心消費創造更加優化的環境,也是衝刺小康路上,監管部門需要完成的新任務。而企業需要做的,就是在職業打假人為時不短的“淡出”過程中,不斷提升產品品質。

(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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