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潜伏在农民合作社名义下的非法集资

警惕!潜伏在农民合作社名义下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非法集资活动利用的对象,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或者自行成立农民合作社,以吸收社员的形式,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他们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幌子,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转移。

警惕!潜伏在农民合作社名义下的非法集资

例如邢台市办理的三地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此案涉及16个省市,非法集资80个亿,集资参与人员超10万。三地合作社以免费给社员发放叶面肥等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入社。后以入股分红的形式吸收资金,让社员集资入股,并按一定比例以实物(米、棉、油、化肥)的方式,“返利、分红”,逐渐发展成以现金返利,其对外承诺三个月返还本金,分红的比例高达34%。

作为一个无任何经营实体,无任何盈利,未得到任何国家补贴的非法组织,其吸收的资金除部分被挥霍转移外,全部用于对前期入股款的返本分红,当其资金链断裂时,必将形成巨额亏空。

面对一个必将崩盘的操作模式,为什么三地农民合作社能维持数年之久,而越来越多的受害群众又不断将资金投入呢?一方面,三地合作社的经营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宣传自己的合法性,通过组织大规模的培训参观活动,伪造获奖证书,捏造发展蓝图,按时还本付息等众多手段来蒙蔽了集资参与人视线;另一方面,集资参与人的逐利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也促使他们自己把一副镜花水月当成了现实。

什么是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合作社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给农民以实惠。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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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吸收社员资金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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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成

为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

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打着农民合作社的名义,鱼目混珠,在当地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的不法分子也开始成立农民合作社,并非进行实体经营 ,而是以吸收社员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这类农民合作社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提供农业服务,假借粮食种植、牲畜养殖等,以发展富民乡村产业之名,疯狂吸收村民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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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1、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打着国家扶持、响应政策的幌子,抓住农民淳朴、简单、缺乏金融常识的特点,故意把吸收存款的服务站设在乡镇、村落,瞄准农民积蓄,“吃干榨净”农民的自有资金。

2、以高额提成诱导,雇佣大量代办员,专职从事吸收存款工作,走村入户,利用农民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预期,大肆宣传,进而“掏空”村民“钱袋子”。

3、假借他人身份,伪造证明等欺骗手段,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或者采用联合社形式,凸显实力雄厚,赢得农民信任,大肆吸收农民钱财。

检察建议

1、重拳打击借合作社之名非法集资

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联合行政监管机关,主动出击,深入乡村,开展全面排查合作社非法吸收村民存款专项行动,坚持快捕快诉,妥善保管涉案财物。

2、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合作社登记注册,不断完善合作社信息公示机制,促进社会广泛监督。

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政法各部门每办一个涉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要注意将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典型犯罪手段、危害和防范对策向本地区农民群众进行释法说理,将法律宣传与基本金融常识宣传相结合,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投资风险防范意识,避开“华丽”合作社等诱人“陷阱”。

检察官说

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陷阱,切实增强金融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回报”时,多向权威部门或者亲戚家人征求意见,了解投资正常的回报收益率,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思想,不轻信,不盲从,守住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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