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潛伏在農民合作社名義下的非法集資

警惕!潛伏在農民合作社名義下的非法集資

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活動的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非法集資活動利用的對象,一些不法分子開始利用或者自行成立農民合作社,以吸收社員的形式,開展非法集資活動。他們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做幌子,打著“合作金融”的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所吸收的資金多用於非法放貸、還本付息,或被集資人揮霍轉移。

警惕!潛伏在農民合作社名義下的非法集資

例如邢臺市辦理的三地農民合作社非法集資案,此案涉及16個省市,非法集資80個億,集資參與人員超10萬。三地合作社以免費給社員發放葉面肥等形式,吸引更多群眾入社。後以入股分紅的形式吸收資金,讓社員集資入股,並按一定比例以實物(米、棉、油、化肥)的方式,“返利、分紅”,逐漸發展成以現金返利,其對外承諾三個月返還本金,分紅的比例高達34%。

作為一個無任何經營實體,無任何盈利,未得到任何國家補貼的非法組織,其吸收的資金除部分被揮霍轉移外,全部用於對前期入股款的返本分紅,當其資金鍊斷裂時,必將形成鉅額虧空。

面對一個必將崩盤的操作模式,為什麼三地農民合作社能維持數年之久,而越來越多的受害群眾又不斷將資金投入呢?一方面,三地合作社的經營者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來宣傳自己的合法性,通過組織大規模的培訓參觀活動,偽造獲獎證書,捏造發展藍圖,按時還本付息等眾多手段來矇蔽了集資參與人視線;另一方面,集資參與人的逐利心理和防範意識薄弱也促使他們自己把一副鏡花水月當成了現實。

什麼是農民合作社?

農民合作社,又叫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新的農業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合作社建立的初衷是為了發展農村經濟,給農民以實惠。合作社屬於獨立法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員可以對合作社出資,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將合作社盈餘分配給合作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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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

可以吸收社員資金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屬於獨立法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員可以對合作社出資,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將合作社盈餘分配給合作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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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成

為非法集資的高發領域

有的小額貸款公司打著農民合作社的名義,魚目混珠,在當地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有的不法分子也開始成立農民合作社,並非進行實體經營 ,而是以吸收社員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這類農民合作社沒有產品交易和盈餘分配,不提供農業服務,假借糧食種植、牲畜養殖等,以發展富民鄉村產業之名,瘋狂吸收村民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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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犯罪存在以下特點:

1、利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形式,打著國家扶持、響應政策的幌子,抓住農民淳樸、簡單、缺乏金融常識的特點,故意把吸收存款的服務站設在鄉鎮、村落,瞄準農民積蓄,“吃幹榨淨”農民的自有資金。

2、以高額提成誘導,僱傭大量代辦員,專職從事吸收存款工作,走村入戶,利用農民獲得高額回報的心理預期,大肆宣傳,進而“掏空”村民“錢袋子”。

3、假借他人身份,偽造證明等欺騙手段,獲得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採用聯合社形式,凸顯實力雄厚,贏得農民信任,大肆吸收農民錢財。

檢察建議

1、重拳打擊借合作社之名非法集資

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作,聯合行政監管機關,主動出擊,深入鄉村,開展全面排查合作社非法吸收村民存款專項行動,堅持快捕快訴,妥善保管涉案財物。

2、加強對合作社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審查合作社登記註冊,不斷完善合作社信息公示機制,促進社會廣泛監督。

3、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政法各部門每辦一個涉合作社非法集資案件,要注意將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典型犯罪手段、危害和防範對策向本地區農民群眾進行釋法說理,將法律宣傳與基本金融常識宣傳相結合,進一步擴大普法宣傳覆蓋面,全面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投資風險防範意識,避開“華麗”合作社等誘人“陷阱”。

檢察官說

高度警惕“農民合作社”陷阱,切實增強金融防範及自我保護意識,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面對“高額回報”時,多向權威部門或者親戚家人徵求意見,瞭解投資正常的回報收益率,杜絕“一夜暴富”的錯誤思想,不輕信,不盲從,守住自己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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