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100問(十一)

1、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2)有符合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要求的存儲場地、拆解場地以及拆解設備;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

(4)有相應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專業技術人員;

(5)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棄物存儲設施和處理方案。

設立回收拆解企業,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材料並進行現場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不得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格證書》。

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從事回收拆解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規劃,經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從事回收拆解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經營活動的管理。

回收拆解企業不得通過委託、掛靠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2、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生產經營規模准入條件

(1)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10000噸。新建、改擴建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20000噸(常壓連續再生法除外)。

(2)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檢測設備、實驗設備及公用工程設施、生產輔助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定要求。

3、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佈局、項目建設條件、規模、裝備和工藝規範條件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有規範化設計要求。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如居民聚集區、易燃易爆敏感單位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新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已在上述區域投產運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年綜合利用能力應達到適度規模,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不少於15年),廠區面積、作業場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規模相適應。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達標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備設施。具備滿足耐腐蝕、堅固、密閉、防火、絕緣特性的專用分類收集儲存設施;具有安全防護工具、餘能檢測、放電、機械化或自動化拆解、粉碎篩分、冶煉等綜合利用設備;並具備有毒有害氣體、廢水廢渣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備的安全消防設備等。以上設施設備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定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設施設備。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採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汙染重的技術及工藝。鼓勵綜合使用物理法和化學法,探索生物冶金法。

4、鋰離子電池行業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條件

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鋰離子電池行業相關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主要產品具有技術發明專利。

企業應滿足以下規模要求:電池年產能不低於1億瓦時;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負極材料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隔膜年產能不低於2000萬平方米;電解液年產能不低於2000噸,電解質產能不低於500噸。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於實際產能的50%。

企業應採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在電極製造和電極卷繞或疊片等關鍵工序應採用自動化設備,注液時具備溫溼度和潔淨度等環境條件控制,具備有機溶劑回收系統。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應達到以下要求:

(1)應具有電池正負極材料鐵、鋅、銅等金屬有害雜質檢測能力,檢測精度不低於1ppm;

(2)應具有塗敷厚度和長度檢測手段,塗敷厚度的測量精度為2μm,塗敷長度的測量精度不低於1mm;

(3)應具有電池電極剪切後產生的毛刺抽樣檢測能力,檢測精度為1μm;

(4)應具有電池電極烘乾後的含水量抽樣檢測能力,檢測精度為10ppm;

(5)應具有電池電極卷繞/疊片後的對齊度抽樣檢測能力,檢測精度為0.1mm;

(6)應具有電池裝配後的內部短路在線檢測能力(如採用HI-POT 測試);

(7)對於多芯電池組的組成電池,應具有開路電壓和內阻在線檢測能力,檢測精度分別為1mV和1mΩ;

(8)應具有保護板功能在線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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