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32)湖北漢川:首例可能判處死刑案開展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

近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搶劫致人死亡可能判處死刑案開展了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該案犯罪嫌疑人裴某某承認“偵查機關沒有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這是該院落實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開展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辦理的首例核查案件。

1998年7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夥同蔣某某、汪某某、熊某某在漢川城區七一橋至汈汊湖路段,採取裴某某手持木棍在路上守候、其餘3人埋伏路邊的方式,伺機搶劫。次日凌晨2時許,該團伙對先後駕駛二輪摩托車路過的魚販何某賢、石某文實施暴力搶劫。其中何某賢被打傷在地,並被拖入堤邊草叢內,捆綁手腳,用透明膠帶封口,搶走人民幣400餘元。隨後,石某文被裴某某用木棍打傷頭部,搶走人民幣600餘元,並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2019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裴某某被警方抓獲。2020年3月3日,漢川市公安局將裴某某涉嫌搶劫罪一案移送該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發現,蔣某某因參與該案和其它13起搶劫案被判處並執行死刑,該案中起次要作用的汪某某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作為該案中直接持木棍將被害人石某文打傷頭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裴某某,有可能判處死刑,遂要求對該案補充開展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

2020年4月9日,該院第三檢察部駐所檢察人員到漢川市第一看守所對該案進行了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及其辯護律師均表示偵查機關在辦案中沒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並向公安機關和本院案件承辦部門發出了訊問合法的核查結論。

2020年1月13日,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開展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並於發佈之日起施行。該《意見》在核查案件範圍、核查程序等方面較以前有關規定作出了較大調整,其中核查案件範圍調整為“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

2020/4/14(932)湖北漢川:首例可能判處死刑案開展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

漢川市檢察院召開檢委會

專題會議學習《意見》情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該《意見》,漢川市檢察院召開檢委會專題會議進行了傳達學習和研究實施,一是要求第一、第二檢察部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在偵查終結前應提醒督促公安機關書面通知第三檢察部開展訊問合法性核查,並對第三檢察部移送的偵查機關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證行為進行進一步核實處理;二是要求院第六檢察部在向上級院報告無期徒刑、死刑案件時,審查是否開展了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沒有開展訊問合法性核查的,及時通知辦案機關補充辦理;三是第三檢察部接到偵查機關《重大案件即將偵查終結通知書》後,應立即按照時限要求開展並完成訊問合法性核查。

針對公安機關有的部門稱“沒有看到這份文件”的情況,該院專門向該市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將文件轉送該局並建議組織相關部門認真學習該《意見》,並按照文件要求開展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確保規定範圍內的重大案件均得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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