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到底谁比较亏

这些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来保证城市的高效运作,但很多务工人员与企业的劳务意识不强,经常出现不签劳动合同就直接上班的情况。务工人员认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会设置各种条款来限制他们的权利,如果将来他们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离职太过麻烦。而许多企业也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不签劳动合同对我有利呀,不签劳动合同,你就不是我的员工呀,我可以随时叫你走人呀,社保也不用我来交呀......可谓求之不得呀!

不签劳动合同到底谁比较亏


一、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当然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不签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企业与务工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仍需按照法律规定为务工人员缴纳社保,以及在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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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满一月不签劳动合同,工资双倍?

在以往的诉讼中,一旦涉及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时,企业与务工人员就开始相互推诿责任。这让我们不由的开始考虑:如果是务工人员的原因或过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继续用工的,企业还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据此不同地区展开了不同的解释及衍生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但也有少数观点就认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月两倍工资支付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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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可以推论出立法者在制定该条例时的潜在意思是如果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依旧用工的,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责任。

企业与务工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极大的风险,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通过法律程序向企业主张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责任,企业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就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依旧免不了要为务工人员缴纳社保。

可见,不签劳动合同对企业而言没有任何好处,不仅要承担各项风险,还免不了自己应尽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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