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出臺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哪些事項有調整?

華龍網-新重慶客戶端4月16日20時16分訊(首席記者 佘振芳)為貫徹落實《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83號,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我市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擔保行為,促進我市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重慶市政府下發《關於印發重慶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20)8號,下稱《辦法》)。該辦法已於4月10日起施行,今(16)日,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辦法》共分七個部分,重點內容包括:明確監管對象,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完善行政許可機制,落實放管服;明確業務範圍,引導專注主業。

其中,本辦法監管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註冊地在市外的融資擔保公司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市金融監管局履行對全市範圍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職責。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指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協助開展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工作,履行屬地金融風險處置職責。此外,市金融監管局還將配套出臺審批、備案工作指引,行政處罰流程等系列配套制度。

《辦法》按照《條例》規定和“放管服”要求,將我市原有的融資擔保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事項共14項調整為設立和變更審批事項5項,備案事項7項。《辦法》規定在重慶市內註冊的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為確保設立變更事項符合監管規定,《辦法》要求由各區縣金融管理部門加強與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溝通,做好事前合規輔導工作。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擔保業務: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其他融資擔保業務。此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諮詢等服務業務。

同時,《辦法》還要求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積極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支持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為小微和“三農”提供融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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