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轉讓(非住宅),那麼多稅是怎麼算出來的?

一、自建廠房法院拍賣轉讓

A公司於2015年1月拍賣得一塊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200萬元,繳納契稅8萬元。當月開始在土地上建造廠房,廠房於2016年5月完工並通過竣工驗收,共花費成本400萬元。2016年6月份投入使用。2018年以該廠房連同土地用使用權進行抵押向建設銀行貸款1000萬元,後企業資不抵債,銀行行使抵押權,向法院申請拍賣該廠房及土地使用權,2019年3月份拍賣成交,B公司取得該不動產,成交價格840萬元。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對老項目採取簡易計稅辦法。企業所得稅為查賬徵收。

該不動產涉及稅收:

A公司:

1.增值稅=840/(1+5%)*5%=40萬元

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三附加=40*10%=4萬元

3.印花稅=840*0.05%=0.42萬元

4.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提供且稅務機關認可的: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折扣成新度=700*90%=630萬元)

收入總額為800萬元,840/(1+5%)。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三附加+印花稅=630+4+0.42=634.42萬元

增值額=800-634.42=165.58萬元

增值率=165.58/634.42=26.1%<50%,適用稅率為30%,速算扣除率為0%。

土地增值稅額=165.58*30%=49.674萬元

5.企業所得稅,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稅率計徵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800-(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廠房賬面價值+三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其他合理費用)

B公司:

1.契稅=800*4%=32萬元

2.印花稅=840*0.05%=0.42萬元

二、購置廠房轉讓

C公司2016年4月購置一處廠房,支付金額500萬元,繳納契稅20萬元,取得營業稅發票。2019年4月因企業營業需要,將該廠房以不含稅價710轉讓給D公司。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對老項目採取簡易計稅辦法。以上價格均不含稅價。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徵收。

該不動產轉讓涉及稅收:

C公司:

1.增值稅=(710-500)/(1+5%)*5%=10萬元

2.三附加=10*10%=1萬元

3.印花稅=710*0.05%=0.355萬元

4.土地增值稅:無法取得評估價格,不動產購置發票價格為500萬元。收入額為70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發票金額與加計金額+三附加+印花稅+購買環節契稅=500+500*5%+1+0.355+20=546.355萬元

增值額=700-546.355=153.645萬元

增值率=153.645/546.355=28.12%<50%,適用稅率為30%,速算扣除率為0%。

土地增值稅額=153.645*30%=46.0935萬元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5.企業所得稅

700萬元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按照企業的主營業務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D公司:

1.契稅=700*4%=28萬元

2.印花稅=710*0.05%=0.355萬元

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率各地不一。例如江西:轉讓普通住宅,按5%;轉讓非普通住宅,按6%;轉讓非住宅,按8%,符合應清算條件但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徵收。

各稅種涉及的相關稅法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3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08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5〕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27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10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條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3-02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2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9

7.《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徵率及核定徵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5〕6號)、《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徵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有關規定,為促進我省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徵率及核定徵收率調整事項公告如下:

一、南昌、九江、萍鄉、贛州、宜春、上饒、吉安、撫州等8個設區市範圍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率恢復為:轉讓普通住宅,按1%;轉讓非普通住宅,按3%;轉讓非住宅,按5%預徵。景德鎮、新餘、鷹潭等3個設區市範圍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率保持現有水平不變,即:轉讓普通住宅,按0.7%;轉讓非普通住宅,按1.5%;轉讓非住宅,按3%預徵。

二、全省土地增值稅核定徵收率恢復為:轉讓普通住宅,按5%;轉讓非普通住宅,按6%;轉讓非住宅,按8%;符合應清算條件但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徵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後受理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申報事項,按本公告規定的預徵率徵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清算採取核定徵收方式,且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核定徵收的稅務事項告知書在2017年6月1日(含)後的,按本公告規定的核定徵收率徵收。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8日

不動產轉讓(非住宅),那麼多稅是怎麼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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