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有风险,帮忙需谨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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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金融刑事律师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小明最近又因借款事宜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小红因在经营期间资金周转不灵,故向小明借钱若干,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小明向小红支付借款后,小红的资金依然紧张,但小明已经没有其他空余资金可出借,小红便让小明帮忙想办法。为了帮助好友度过难关,小明联系了若干亲属、朋友,询问是否愿意借款给小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亲友均因与小红不相熟,不愿意出借,遂提出由小明作为借款人,小红对该些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明私下再将款项出借给小红,借款利率亦为月利率为2%。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小明立案侦查。

“借钱有风险,帮忙需谨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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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许可的个人或机构,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扩大影响,采取承诺保本付息等手段,向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小明为帮朋友而牵线搭桥,没有采取承诺保本付息的手段吸引他人出借资金,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是小红,且是存在风险的民间借贷行为。

其次,小明借款对象是其亲友,未向社会公众宣传,并不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综上所述,小明既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亦无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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