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無雙至,禍不單行,小明最近又因借款事宜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小紅因在經營期間資金週轉不靈,故向小明借錢若干,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小明向小紅支付借款後,小紅的資金依然緊張,但小明已經沒有其他空餘資金可出借,小紅便讓小明幫忙想辦法。為了幫助好友度過難關,小明聯繫了若干親屬、朋友,詢問是否願意借款給小紅,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但親友均因與小紅不相熟,不願意出借,遂提出由小明作為借款人,小紅對該些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小明私下再將款項出借給小紅,借款利率亦為月利率為2%。事後,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小明立案偵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未經許可的個人或機構,通過各種宣傳方式擴大影響,採取承諾保本付息等手段,向不特定對象吸取資金的行為。
本案中,小明為幫朋友而牽線搭橋,沒有采取承諾保本付息的手段吸引他人出借資金,出借人明知實際借款人是小紅,且是存在風險的民間借貸行為。
其次,小明借款對象是其親友,未向社會公眾宣傳,並不屬於“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綜上所述,小明既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亦無實施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