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法律法规具体实务知识问答(二)

常见劳动法律法规具体实务知识问答(二)


1.问: 小艾2014年进入某公司做企划工作,劳动合同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两年。2017年底,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强行与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此时小艾刚刚怀上二胎。问:公司与小艾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女职工在“三期”时遇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却能享受特别待遇。所谓“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所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正处于孕期的小艾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问:企业发工资的时间有规定吗?

答: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3. 问: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应负哪些赔偿责任?

答: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4.问:奖金是否应剔除在最低工资之外?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5.问:公司可以辞退处于“三期”内的员工吗?

答:

可以。相较于一般的劳动者,法律对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并不是只要女职工处在“三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问:非全日制用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发生工伤,而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

7.问:我是单位人事,如果企业生产任务比较忙,经员工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吗?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末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问: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有何规定?

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9.问:“三期”内,单位可以降低工资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0.问:单位和我协商每月多给我500元,不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吗?
答:不可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于单位而言是应尽义务,对劳动者而言是权利保障。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其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承担部分列入劳动者本人工资总额的组成,故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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