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存在智力障碍,仍协助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株洲一女子被判强奸罪

明知对方存在智力障碍,仍协助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株洲一女子被判强奸罪

△图源视觉中国

近日,株洲市中院二审裁定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段某(男)、龙某(女)因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0个月。

【案情】卖淫女介绍智力障碍受害人卖淫

据了解,段某和龙某都是茶陵人,龙某从事卖淫。

去年7月16日晚,段某和龙某约定进行性交易。段某来到酒店大堂后,偶遇谭某,产生了与谭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龙某告诉段某,她认识谭某,对方存在智力障碍,可段某仍然坚持。于是,龙某便以帮其按摩为由,将谭某找来。

三人商定价格后,段某与谭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谭某反应异常。龙某见生意被抢,心生怨念,在一旁拍摄视频准备以此报复段某。段某发现了龙某的行径,为了抢夺龙某的手机,便停止了对谭某的侵害,转而与龙某进行了性交易。

但事后,龙某仍将拍摄的视频发到了社交软件上,谭某的家属在看到视频后报了警。事后,段某和龙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谭某家属的谅解。

经鉴定,谭某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卖淫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茶陵县法院一审认为,段某主观上以奸淫为目的,而且明知谭某存在智力障碍,仍坚持与谭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龙某明知谭某存在智力障碍,仍介绍、帮助段、谭二人进行性交易,其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段某是主犯,龙某是从犯。一审判决后,龙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恰当,遂驳回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协助侵害也属“违背妇女意志”,考量不分男女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表示,在认定强奸罪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的考量标准之一。一般实践中,与醉酒、智力障碍的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都会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即使是协助他人进行上述不法侵害,也应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而这一考量标准是不分男女的。

以本案为例,龙某在明知谭某存在智力障碍的情况下,仍在共同犯罪中协助了段某。龙某的行为不但主观上存在刻意,而且客观上使谭某遭到了不法侵害,理应被认定为强奸罪。

来源:株洲晚报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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