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璧君:“基本收入計劃”能給恢復經濟帶來什麼幫助?

吳璧君:“基本收入計劃”能給恢復經濟帶來什麼幫助?

基本收入計劃不會挫傷人們的就業願望,相反更能鼓勵人們從事能力範圍內“更好的”工作,從而促進改善全社會的工作環境。(圖:網絡)

吳璧君:“基本收入計劃”能給恢復經濟帶來什麼幫助?

一、“消費券”、“發現金”與“基本收入”

為了應對新冠疫情爆發帶來的消費受挫,南京、寧波、杭州、澳門、深圳等地相繼推出了金額從幾千萬元到上億元不等的、不同形式的惠民“消費券”。政府通過一些互聯網平臺投入,消費者可在線上或線下領券,並在指定的場所內使用。以深圳為例,在4月初,深圳至少已有三個區開始陸續向市民發放共計1.1億元的零售、住宿、餐飲消費券;消費者可通過微信小程序參與預約抽取消費券、存入微信卡包,在用餐、購物時憑券享受優惠折扣。

世界許多地區和國家選擇直接向市民發放現金的方式來提振消費,緩解短期的經濟下行壓力。例如,2月底時,香港政府就宣佈將向18歲或以上的永久居民一次性發放1萬港元;美國也在3月底時通過法案,直接為年薪7.5萬美元以下的成人居民支付每人1200美元的現金。此外,韓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受疫情影響較嚴重的國家也於近期紛紛表示有意推出分發現金的計劃。近日,西班牙經濟部長宣佈,將建立“全民基本收入”的長期計劃,而不是僅作為一項應對眼下困難的舉措。

各地的政策各有其考慮,不宜簡單地進行比較。這裡引人注意的是,經濟學家、政治哲學家多年來設想的“全民基本收入計劃”(Universal Basic Income, UBI),有可能在近期成為世界各國一項較為普遍的政策選項。的確,相比非現金(基於電子消費平臺)、有時間和用途限制的“消費券”,“發現金”的舉措對普通人有更大的吸引力。但是,“發現金”並不等於就是建立了“基本收入計劃”。

作為一種理論設想,真正意義上的基本收入方案因為存在過大的爭議,極少成為政策現實。直至今日,對基本收入計劃的政策實踐只侷限在小範圍內,如上世紀80年代美國阿拉斯加州的“永久基金”、2019年加利福尼亞州斯托克頓市的全民基本收入試驗項目(有年收入門檻)與2017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三個市的“全民現金髮放”項目。在我國,最接近基本收入計劃的試驗應是澳門自2008年起針對所有居民(包括非永久居民)每年發放現金的“現金分享計劃”;然而,這種高額的“派錢”方式因為對財政健康有較強的依賴,因此不太容易擴展到其他地區。

在反對者看來,基本收入計劃有“為搭便車者提供便利”之嫌,也就是讓人不勞而獲,具有較高的財政成本、不可持續性等缺點

;但對於支持者而言,至少在面對特殊的經濟困難和災害事件時,類似基本收入計劃的普惠性轉移支付可覆蓋傳統救助政策工具無法覆蓋的群體(例如非正規就業人員等),從而具有政策上的優勢

對於剛經受疫情衝擊的中國來說,後一種說法無疑非常值得參考:疫情期間,我國非正規就業的人員受衝擊較大,以農民工、個體經營者為代表的非正規就業人員損失不可計數;然而,正規救助措施如稅費減免等大多針對企業,扶助非正規就業人員的政策則較少。如可在一定範圍內實施基本收入計劃,則能為廣大非正規就業人員保障生活、重新就業提供相當大的幫助。

而且,救助困難人群還只是基本收入計劃的若干優勢之一;在當前,國際疫情的不確定性對全球貿易和全球投資產生了難以估量的影響,部分傳統線下行業不可避免地會面臨被淘汰的困境,此時,建立具有長效性質的基本收入計劃,也可以形成較為穩定的收入預期,保障社會基本穩定,同時改善消費者心理,進而促進創造新的消費渠道和生產行業。

本文以相關領域最有代表性的學者派瑞斯(Philippe van Parijs)的理論為基礎,梳理基本收入的特徵,以及基本收入計劃作為社會正義方案,在道德上的可行性。作為一種似乎帶有烏托邦色彩的理論設想,基本收入方案的普惠性、無義務性特徵可以在不同層面上促進以互惠為核心的社會正義。期望這個理論上的梳理,能為決策者考慮相關政策提供參考。

二、何為“基本收入計劃”?

根據中國學者的定義,全民基本收入計劃指“共同體向其所有成員定期發放的一項現金收入,沒有經濟狀況審查或工作要求”[1]。基本收入計劃有五個具體特徵[2]:

([1][2]《關於基本收入》,中國社會分紅/基本收入研究網,http://www.bienchina.com/basic_page/。)

(1)週期性:它是定期支付的(比如每個月),而不是一次性支付;

(2)現金支付:它是以合理的交換媒介支付的,允許收到的人決定如何使用這筆收入。因此,它不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如食品或某種服務),也不是以特定用途的代金券支付的;

(3)個人性:它是發放給個人的,而不是以家庭或其他單位為基礎;

(4)普遍性:它是發放給所有人的,與經濟狀況無關;

(5)無條件:它沒有工作要求,也不要求接受者證明自己的工作意願。

從歷史來看,1796年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在《土地的正義》中提到的“地租”(ground-rent,即針對全民的一種專項補助)概念就已開始隱含“基本收入”的思想。一戰之後,近似於“基本收入”的概念曾經多次被歐美經濟學家推入公共討論視野,如1920年代丹尼斯·米爾納(Dennis Milner)提出的“政府津貼”方案、喬治·科爾(George D. H. Cole)和詹姆斯·米德(James Meade)提出的“社會分紅”(social dividend)概念、1960年代詹姆斯·託賓(James Tobin)提出的“人頭基金”(demogrant)和米爾頓·弗裡德曼(Milton Friedman)提出的“負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方案。這些倡議者,既有傳統上被認為是右派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又有比較具有社會平等關懷意識的左派知識分子,更有涉足實踐決策較深的實務家,可以說,“基本收入”的理念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傳統的政治分歧。

在1980年代之後,隨著自動化所引發的貧富不均現象進一步擴展,“基本收入”在歐盟範圍內再次成為一個熱點議題;綠黨、部分右派和左派也加入了討論。在這一時期有代表性的基本收入方案可以舉出派瑞斯的基本收入計劃(也是下文將著重討論的方案)和阿特金森(Anthony Atkinson)的“參與性收入”方案(關於各種基本收入主要方案的異同,可參見圖1)。2004年,基本收入地球網絡(Basic Income Earth Network,BIEN)成立,並在多個國家建立分支機構;這就使得“基本收入計劃”進一步成為了一個全球化的公共議題。

吳璧君:“基本收入計劃”能給恢復經濟帶來什麼幫助?

圖1 幾種主要基本收入模式的異同

資料來源:莫拉·弗蘭切塞、德爾範·普拉蒂:《什麼是全民基本收入?》,《金融與發展》2018年12月號,第39頁。

三、作為社會正義的基本收入計劃

許多基本收入計劃的支持者認為,基本收入並不只是對現有福利政策的一個替代性的保護方案,而是一個促進社會正義的手段,因為其“反映了社會財富內在的為社會所共有的特徵”(Standing, 2017);因此,可以將社會正義看成是支持基本收入作為經濟權利的最重要的依據。同樣地,在派瑞斯看來,基本收入計劃通過上述“個人性、普遍性、無條件性”這三個基本特徵增強了共同體內各群體之間的社會正義,達到社會的“全體真實自由”(real freedom for all,即每個人擁有相應的資源能夠實際享受法權意義上的基本自由)和“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社會再分配需要增進全體真實自由)。

其一,基本收入是一種付給個人(individual)的收入。這種“個人性”有兩個涵義:(1)付給每個個人,包括兒童;(2)基本收入的多少獨立於個人的家庭情況。這在兩個意義上有益於共同體的每個成員:第一,直接付給每個個人的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家庭內部的權力結構。對於沒有收入的家庭主婦來說,現有的只付給戶主(breadwinner)的最低收入計劃只會為她們的伴侶提供更高的淨收入,而直接付給個人的收入可以更有利於她們掌握家庭開支,並且為她們提供退出渠道。

第二,不考慮家庭情況的收入可有益於推動可持續的自由。現有的最低收入計劃為了保障效率,通常付給獨居人士相對家庭更高的福利,因為家庭成員可以分攤水電、傢俱、電器等的成本。然而,在現實操作中,未登記的同居、保持婚姻關係的分居等情況拉高了審查家庭情況的行政成本,同時在分配公平和隱私保護之間引發了一定矛盾。另外,最低收入計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人們共同居住的積極性,使得部分物質資源,例如居住空間、能源、家電等沒有被充分利用,同時對人口的流動性造成阻礙。相反地,具有個人性的基本收入就不會存在這些問題:它可以保留共同居住的所有好處,例如節省資源、增強社會紐帶等,使得全體真實自由具有可持續性。

其二,基本收入是一種普遍性(universal)的收入。在派瑞斯看來,相對於最低收入計劃的“事後補償”(ex post)特徵來說,基本收入的普遍性意味著它是一種“事前補償”(ex ante),即在收入審查前就對每個人進行補償,不考慮個人的非正式收入水平、擁有財產的價值,或親屬的收入水平。因此,如果基本收入的資金來源是外部的(如公有的自然資源或其他地方的財產轉移),那麼很顯然,窮人和富人都能得到好處;而如果資金來源於稅收,那麼富人將在很大程度上自己支付自己(以及一部分窮人)的基本收入。在這個意義上,派瑞斯認為,相對於富人來說,基本收入計劃對窮人更加有利。

事實上,如果將“縮減貧富差距”定義為“使貧困家庭的收入達到貧困線所需的轉移支付的資金數量”,那麼有收入審查條件的社會保障計劃的目標效率(target efficiency)其實更高,因為這種計劃需要將福利分配給在貧困線以下的家庭,而不是所有家庭。但與之相比較,派瑞斯認為基本收入有兩個有力的優勢:

(1)相對於帶有收入審查條件的社會保障計劃來說,普遍性的計劃不會為最貧困的群體帶來羞辱感,同時也減少了申請與審查的人力和行政成本。

(2)基本收入計劃使得部分人可以擺脫“失業陷阱”(unemployment trap)。按照現行的有條件的社會保障計劃,有一份低薪工作的人,每個單位的勞動收入都將會被失去一個單位的福利所抵消(這就等於為勞動收入課以100%的稅收),相當於使就業時的收入低於不就業時能獲取的補助。此外,即使是非正規、不穩定的工作收入也會抵消受益人所獲取的補助。並且,受益人在再失業後重新申請補助,需要面臨極為複雜的行政程序與較長的審查期。這就使得受益人為了避免失去補助資格,寧願不去“冒險”找工作——在很多福利較好的國家,許多人不願意就業,就是因為這個原因。但在基本收入計劃下則不存在這一問題,因為福利的發放與工作收入沒有直接的聯繫;最低收入組別的家庭可以自由地從事他們所希望從事的工作,或創造自己的工作,即便這個工作是非正規的,或兼職的,或有不穩定的收入。

其三,基本收入是一種無義務性(obligation-free)的收入。現行的社會保障性最低收入計劃往往將範圍限定在“有工作意願”的人中;這就意味著自願失業的人、無法證明自己在找工作的人以及拒絕接受“插入性合同”(即當地公共援助機構在工作合同內額外添加內容)的人無法獲得補助。這在一定程度上強迫了許多人為了獲得補助,將自己“困在”危險、薪資低(有時是僱主故意壓低薪資)、工作環境差的工作當中。派瑞斯用“就業陷阱”(employment trap)來描述這種狀況。

基本收入的無義務性可以幫助低收入者擺脫這種“就業陷阱”:在不需要證明就業義務就可以獲得補助時,人們更有動力尋找自己所熱愛的工作(包括自我僱傭、職業培訓、志願工作等)。這時找工作的原因就不一定是為了可觀的薪水了,也可以是因為這個工作本身具有吸引力,或是因為這個工作為自身提供了培訓的機會。

總之,基本收入會提升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中的議價能力;同時,勞動者的“非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程度也相應得到了提高。這進一步引發兩個結果:(1)“髒累險”工作失去市場,部分僱主會選擇用機器來代替人力從事此類工種,這就提升了自動化水平;(2)適合低收入組別的工作機會的平均質量變好了,這不僅體現在薪資方面,也會體現在工作環境方面。簡言之,基本收入計劃不會挫傷人們的就業願望,相反更能鼓勵人們從事能力範圍內“更好的”工作,從而促進改善全社會的工作環境。

四、基本收入計劃養懶人嗎?

懷疑者最大的質疑就在於,基本收入計劃忽略了一個關於社會正義的重要概念:一個健康的人靠著其他人的勞動生活是不公平的;因為在一個通過相互責任(reciprocal duty)聯結起來的社會中,每個人都應該從事社會保證其運轉所需的工作,同時社會返還每個人其生活所需的一切。而基本收入計劃則“違反了這種互惠原則”,助長了搭便車行為,因為其沒有按照人們對於生產的貢獻分配收入。說的直白一點,就是基本收入計劃可能“養懶人”。

在派瑞斯的論述中,上文關於失業陷阱和就業陷阱的討論已經部分回答了這個質疑。派瑞斯進一步指出,這種反對觀點可以被“相對化”看待(relativized)。在討論中,他首先提到了三種現實情況:(1)現在在就業市場中存在一種“雙重標準”現象,即認為富人希望休閒是正常的,而接受福利的窮人不願找工作則是一種壞事;(2)雖然隨著自動化技術發展和生產效率提升,勞動力市場早已供大於求,但認為不通過勞動就獲得收入是“不可接受”的觀念仍然沒有被拋棄;(3)已經推行的基本收入試驗表明,基本收入計劃並沒有造成大規模的懶惰(idleness)現象。相反,具有長遠效果的生產活動,例如教育、兒童撫育、社區志願活動,數量卻增加了。因此,一旦基本收入計劃開始實施,至多隻會有少數的人能真正從中佔到“不勞而獲”的便宜。

基於這三種情況,派瑞斯認為基本收入計劃不僅沒有助長搭便車行為,反而還推動了社會正義。原因也有三:其一,正如同上文所提到的,基本收入計劃並不需要申請與審查;這就節約了很大一部分行政成本。

其二,通過重塑家庭權力結構,基本收入計劃實際上推動了以互惠為核心的社會正義。

這也是女性主義者討論基本收入時所涉及的一個重要議題:當今在絕大多數傳統家庭中,許多女性(很多是在全職工作以外)從事著重要的、生產性的家務工作,但並不會因此而得到收入。在這種家庭中,男性實際上是在“搭女性的便車”。然而,如果倡導對女性提供“家庭工資”(household wage),會抑制女性進入就業市場的動力,同時拉大家庭角色的性別差距。從這個角度看,具有無義務性的基本收入計劃反而是應對搭便車問題的最不壞的方式了。

其三,在當前工作的吸引力與薪資呈正相關的情況下,做著具有吸引力的工作的富人實際上是在搭做著髒累險工作的窮人的便車;工作的厭惡程度(irksomeness)並沒有得到公平分配。因此,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基本收入計劃可以增強最低收入的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中的議價能力,進而使得工作的厭惡程度被提高的工資水平所抵消,不公平的搭便車行為也會因此而減少。

通過上述對於搭便車的討論可以看出,相比傳統福利資本主義所追求的互惠正義和合作正義(cooperative justice),派瑞斯的基本收入計劃實際上更傾向於追求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在每個社會成員之間公平地分配獲得資源的資格。在分配正義的基礎上,基本收入的目標就是“全體的真實自由”,即每個人能真正有能力做自己希望做的事情。從政治哲學的維度上看,這與羅爾斯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念,與馬克思的共產主義關切,都有一定的重疊之處(see Parijs and Vanderborght, 2017, Chapter 5)。因此,對於逐漸陷入合法性危機中的歐洲福利資本主義來說,基本收入已經逐漸構成一個可行的替代方案。

在我國,已有研究者提出,在疫情後恢復經濟的過程中,可考慮實施有範圍的、臨時的、類似基本收入計劃的專項轉移支付。我國當前許多城市推行的“消費券”計劃,其效果如何還有待專門評估,而在這些促進短期消費的政策之外,考慮建立某種形式的基本收入計劃,則一定會在扶助因疫情遭受打擊的非正規就業人員、消除貧困等方面,產生積極效果。

參考文獻:

[1] [比利時]菲利普·範·派瑞斯著,成福蕊譯:《派瑞斯:基本收入——21世紀的一個樸素而偉大的思想》,中國社會分紅/基本收入研究網,http://www.bienchina.com/2016/11/14/%e5%9f%ba%e6%9c%ac%e6%94%b6%e5%85%a5-21%e4%b8%96%e7%ba%aa%e7%9a%84%e4%b8%80%e4%b8%aa%e6%9c%b4%e7%b4%a0%e8%80%8c%e4%bc%9f%e5%a4%a7%e7%9a%84%e6%80%9d%e6%83%b3/。

[2] Parijs,P. V. (1998) Real Freedom for All: What (if Anything) can Justify Capitalism?, Oxford: Clarendon Press.[3] Parijs,P. V. and Vanderborght, Y. (2017)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4] Standing,G. (2017) Basic Income: And How We Can Make It Happen, Pel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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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IPP獨家稿件。

作者:吳璧君,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師。

編輯:IPP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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