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寧、張磊貪汙案一審宣判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同案被告人張磊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李寧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被告人張磊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貪汙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利用所擔任的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李寧課題組負責人以及負責管理多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同被告人張磊採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汙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餘元,其中貪汙課題組其他成員負責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餘元。上述款項均被李寧、張磊轉入李寧個人控制的賬戶並用於投資多家公司。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寧同張磊利用李寧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科研經費,數額特別巨大,李寧、張磊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鑑於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依據李寧、張磊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後的345萬餘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但該數額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寧、張磊貪汙數額為人民幣3410萬餘元。在共同犯罪中,李寧系主犯,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本案部分贓款已追繳,對李寧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張磊系從犯,且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張磊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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