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一月內三次表態或有深意:對A股造假“零容忍”背後是什麼?康得新案尚未出最終結論

國務院一月內三次表態或有深意:對A股造假“零容忍”背後是什麼?康得新案尚未出最終結論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賈謹嫣 陳鋒 北京報道

2020年5月4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會議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金融委主任劉鶴主持。會議強調,必須堅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肅市場紀律,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為“零容忍”。

這已是金融委一個月內第三次提及資本市場造假。此前,4月7日、15日,金融委在會議上也重點提出要打擊資本市場的造假行為。一月之內三提的背後,彰顯出監管層堅決打擊造假行為的決心。

2020年,A股“三十而立”,市場見證了對造假加大懲處力度的新《證券法》落地實施,法治供給進一步加大,但同時也見證了2019年的“百億造假者們” 仍活躍在市場。康得新造假案尚未有最終調查結論出爐,最終是否會演變為歷史遺留問題,還是會在金融委一月三次表態“零容忍”後發生變化,尚有懸念。

資本市場造假行為一度讓股民“拍案驚奇”,監管層釋放的“零容忍”到底為何意?如何才能做到“零容忍”?一場令市場期待已久的“打假行動”或正悄悄來臨。

三提“零容忍”

2020年5月4日,金融委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支持經濟復甦、加快中小銀行改革發展、打擊資本市場造假行為等工作進展情況彙報。

會議指出,要高度重視當前國際商品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部分金融產品風險問題,提高風險意識,強化風險管控。早前,美國原油期貨負價事件在國內衍生出了中行“原油寶”產品投資者糾紛。

5月4日的會議同時強調,必須堅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肅市場紀律,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為“零容忍”;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堅決打擊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個人堅決徹查,嚴肅處理。

這是過去一個月內金融委針對資本市場造假的第三次重磅發聲。4月15日,金融委召開了第二十六次會議,會議認真研判了當前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並研究了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問題。會議強調,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投資者保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對造假、欺詐等行為從重處理,堅決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功能。

4月7日,金融委召開了第二十五次會議,會議總結了近期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進展,部署下一階段重點任務,並提出,要發揮好資本市場的樞紐作用,不斷強化基礎性制度建設,堅決打擊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放鬆和取消不適應發展需要的管制,提升市場活躍度。

金融委三提打擊造假前,在美國上市不到一年的瑞幸咖啡於2020年4月2日“無奈之下”自曝鉅額造假,此後國外做空機構陸續發佈了針對愛奇藝、跟誰學等的做空報告,不少人認為中概股信譽在美國嚴重受損。

在輿論高度關注當前中概股面臨的財務風波時,還有另一個問題值得考慮。即2019年發生在國內資本市場的康得新等造假案,涉案主體們的命運是否也會因為金融委的“零容忍”態度發生變化。

康得新案尚未有最終調查結論出爐

資本市場造假行為或許不再應單純以處罰了事,對A股股民而言,更希望看到“長出牙齒”的法律發揮威力,既打擊“前浪”,又能震懾“後浪”,讓試圖造假者不敢違法也不能違法。

2019年4月末,康得新財務造假事件爆發,同年7月證監會發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擬對主要責任人員頂格處罰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不過,康得新2020年一季報中稱,截至4月28日,證監會尚未對公司做出最終違法事實認定併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其他機關的立案調查也未有最終結論。

這意味著,涉嫌鉅額造假的康得新是否會面臨退市以及會否得到更嚴厲的處罰,仍不得而知。

過去多年,受制於此前《證券法》的頂格處罰,A股造假行為多半被“高舉輕放”。於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懲處力度,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有所提高。

受益於投資者保護,《證券法》與《刑法》已開始結合。《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作出一審判決:*ST毅達時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以及時任財務總監兼董秘兩人均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時任財務經理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上述司法判例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對違規信息披露處罰首例入刑。有市場人士表示,新《證券法》和《刑法》“行刑結合”,進一步完善了法治供給,真正實現了違法違規懲戒措施的高效銜接。

除此之外,監管層正在豐富多元化的退市安排。在全面註冊制時代來臨之際,沿著市場化、法治化改革的方向,退市制度同步進行調整。

比如,上週,在創業板擬實行註冊制的背景下,深交所發佈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其中新增了市值退市、將淨利潤連續虧損指標調整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複合指標等條款,來完善創業板的退市指標,這對標了科創板的退市條款。

此外,意見稿還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從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範類強制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四個維度作出了詳細規定。

多措並舉或是這場對造假“零容忍”的先頭部隊。《證券法》與《刑法》如何更好地“合作”,如何暢通並完善退市制度,保障市場的健康流動,值得期待。

責任編輯:麻曉超 主編: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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