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排队起争执,他竟掏出折叠刀捅伤洗车店店长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男,吉林通化人)与岳某某(男,山东青岛人)、车主徐某1驾驶轿车到黄岛区武夷山路一修理厂洗车。因排队等问题张某与该洗车店的店长徐某2发生言语争执。张某因此恼怒,随即携带一把黑色折叠刀,上前左手抓住徐某2胸前的衣服,右手抓着刀朝对方左脸部打了一拳,并用刀捅伤徐某2腰部。在此期间岳某某明知张某携带凶器还与其一起前往,曾用手拉住徐某2的双手,并用手一直指着徐某2脸部说你别动手。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2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1日,岳某某两次赔偿徐某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徐某2对岳某某表示谅解。同时查明,2019年11月19日,张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日,民警电话联系岳某某,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岳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有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岳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岳某某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岳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岳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岳某某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殷红艳 校对:姚佳 审核:郑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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