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木樹煤礦“12·14”水害事故15人被問責

  12月24日,記者從四川省紀委監委獲悉,根據對川煤集團芙蓉公司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水害事故調查情況及問責處理建議,該省紀委監委現階段共問責15人,包括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2人,組織處理3人,其中川煤集團5人,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4人,杉木樹煤礦6人。

  事故發生後,四川省紀委監委第一時間組織成立事故責任調查工作組,對涉及監督對象失職失責等違紀違法問題開展調查。

  經查,杉木樹煤礦原黨委副書記、礦長袁修竹是該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履職不到位,對該礦防治水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制度措施落實不夠,未督促查清周邊相鄰煤礦老空積水威脅情況,未根據該礦實際水文地質情況劃分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對留設的防隔水煤柱安全狀態情況不清,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不徹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其礦長職務也被免去。同時,給予杉木樹煤礦黨委副書記王銀彬(主持黨委工作)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杉木樹煤礦黨委委員、總工程師楊松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徐家雷,作為該公司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對本公司防治水工作重視不夠,未督促編制公司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安全生產責任及防治水制度、措施的落實督促不到位,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川煤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景宏年等5人因督促檢查不力、履職不到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談話誡勉、書面誡勉。景宏年因涉嫌其他違紀違法問題,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其他相關責任人,也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經認定,杉木樹煤礦“12·14”較大水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相鄰煤礦存在越界開採行為,形成採(老)空積水,為杉木樹煤礦開採留下水患。相關煤礦越界開採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由事故調查組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川省紀委監委將依據公安機關調查掌握的情況,追究宜賓市、縣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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