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对于建工人来说一点都不陌生。很多工程项目动不动就要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很多人为了做好标书,那可真是兢兢业业、茶饭不思、夜不能寐……
到了招标现场,又是一场恶战,100万的项目就有200家企业投标,但是,胜者只能有一家企业,其他企业只能看着自己的标书被翻来覆去的挑剔而无能为力,标书中任何一点细微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废标。
废标不可怕,可怕的是那些奇葩的废标理由!今天小妖带着大家看一下这些年大家经历过的奇葩废标理由。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因此:
1、“废标”一词系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2、“无效投标”系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3、“废标”的权利在于采购单位及政府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的权利在于评标委员会。
我们常讲的“被废掉了”,包括本文里讲的大多数“废标”情形,应当属于无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废标!
以上就是一些奇葩废标理由的盘点。小妖认为,虽然很多理由确实有点不合理,但是大多数企业被废标还是因为招标文件不符合标准,比如文件公章、文件字体格式、保证金打款账户等,如果更好的了解招投标相关信息,那么相信被废标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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