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有待优化丨快助残服


安置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有待优化丨快助残服

01按比例就业有哪些依据?

残疾人在就业领域往往面临诸多困境:就业稳定性较差、自主选择机会不多、工作能力被质疑。当其努力尝试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容易遭遇歧视与偏见,为了消弭这一消极因素、积极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平等。

在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中,迄今发挥较大作用的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

《残疾人保障法》

第23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8条,规定按比例就业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达到残疾人配额制度要求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27条,为了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以外,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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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企业“左右为难”

按比例就业制度主要由行政机关监督执行,其虽然大致从数量上保证企业雇佣残疾人的人数比例,但现实运行中却局限形式上对残疾人劳动者就业权之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某些企业为达到残疾人就业配额制度之要求,片面关注招聘中录用残疾人劳动者的数量,而非切实关心其录用后劳动权益的可持续性保障。草率将其安排于低位阶的工作岗位、未对其进行充分的职业能力再生培训、忽略对残疾人劳动者工作环境的无障碍构建等。

部分企业固执于对残疾人劳动者的偏见,将雇佣残疾人认为是增加经营成本、不具备效率的行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偏向排斥雇佣残疾人劳动者; 同时,部分企业遭致一些企业抵触,宁愿以缴纳保障金替换雇佣残疾人劳动者的可能成本,这无疑违背了按比例就业制度的设计初衷。

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遭遇着多重空间隔离,主要为身体空间与心理空间的隔离。前者多体现为残疾人劳动者择业、工作时的障碍环境,比如大多数企业忽略残疾人身体障害之特点,在招聘录用时采用统一画齐的招录模式,劳动作业时没有提供方便残疾人工作的设备措施等。后者则表现为顾客、企业、社会对残疾人劳动者的偏见歧视,他们往往基于残疾人身体、心理与正常人之不同之处,而为其贴上“不行”、“不能”的标签。

在劳动力市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平等享有基本是相对于正常人而言,因此这就需要残疾人劳动者在融入现有的就业工作环境时,能够享有被合理照顾的待遇。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虽然在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在职工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的不同工作生涯阶段和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就业权的多个方面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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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激励机制有待提高

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吸收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主体之一。为了确保企业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给予雇佣残疾人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激励优惠措施。但是从立法规定与实践效果来看,存在着一些问题:按比例就业容易被缴纳残保金的方式替代,对于企业雇佣残疾人的激励措施过于宽泛原则、奖励内容不够全面细致等。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现,不仅限于其具有与正常人一般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还有在工作岗位上平等发展自身工作能力、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福利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残疾人劳动者与劳动力市场融合的中间媒介为各种企业、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吸收残疾人劳动力的市场需求方主体虽然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现阶段企业仍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企业的本质在于营利性这是无可厚非的,当企业社会责任偏弱、雇佣残疾人劳动者积极性不高时,就需要国家采取资金、技术、荣誉等多种激励措施给予企业一定补贴、奖励。

譬如现行的给予雇佣残疾人劳动者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补贴等,快助残服在与企业交流时,很多企业觉得相关部门可以适当的分担企业为改善残疾人劳动者就业环境而消耗的经营成本、支援企业为提高残疾人劳动者生产技能提供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减轻企业的压力。

04消除歧视,共同发展

保障残疾人就业不仅需要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还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提供积极照顾,这些都有可能会与企业的盈利目的产生冲突,那么限制企业经营者绝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依据何在? 现代企业不仅需要进行“经济理性”考虑、谋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需要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履行其在社会中应有的角色,即承担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不仅要以禁止歧视为原则、保障雇员的基本人权,还需提供相应社会福利。过度将残疾人劳动者就业支援事业交给市场存在一定风险,企业在盈利有限或者为负盈利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放弃对残疾人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而去选择投入成本较小的经营模式,譬如通过缴纳保障金豁免自己对残疾人的配额雇佣义务或者将其录用后却没有为残疾人劳动者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生涯提供合理便利。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支援辅助措施,从而激励企业助力残疾人劳动者就业权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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